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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08-17 来源:国家能源局

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规定

(电力工业部 1998年3月19日发布 电综[1998]第2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以下简称水库移民)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水库移民监理制度,保证水库移民工作的顺利、准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水电工程水库移民安置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建大中型水电工程实行水库移民监理制度,并开展水电水库移民监理工作。

第三条 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主要包括水电站建设征地所涉及的移民搬迁、生产生活安置和城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等的实施进行监理。

第四条 水库移民监理实行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国家批准的水库移民安置规划、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库移民安置实施计划以及依法签订的有关合同与协议。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及其授权单位负责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工作。

第二章 水库移民监理的政府监督

第七条 水电工程水库移民工作由国家水库移民的主管部门和涉淹省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府监督。政府监督是指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水库移民安置的落实进行监督、协调、管理。

第八条 主管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的部门实施政府监督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批全国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社会监理单位资质及监理工程师资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水库移民监理法规和有关管理办法;指导和管理全国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工作,协调处理水库移民监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涉淹省级人民政府政府监督的主要职责是对辖区内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的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

第三章 水库移民监理的社会监理

第九条 水库移民的社会监理是指对水库移民安置的综合监理,即按照移民工作进度与枢纽工程进度相衔接的要求,对移民安置的综合进度、涉淹区域社会总体功能的恢复和补偿投资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理活动。移民监理单位应按合同或协议要求对移民安置的进度、质量、投资进行监控,协助地方政府协调移民安置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并要定期向国家水库移民监理主管部门、省级经民政府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各有关单位报告水库移民安置实施情况。

第十条 承担水库移民监理工作的机构必须是依法注册和具有经全国水电监理的主管部门审批的监理资质的法人实体。

第十一条 水电工程的水库移民监理单位应采取政府委派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监理一般可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商省级移民主管部门联合择优委托合格的移民监理单位,必要时,国家电力管理部门可会同省级人民政府联合委派移民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移民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委托监理必须签定监理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单位的责权。合同中也要明确总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是移民监理单位履行移民监理委托合同的全权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三条 移民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派出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的移民监理机构进驻水电工程建设现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第十四条 移民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负有贯彻移民安置规划,实施计划和提出优化意见的职责。

第十五条 水库移民监理单位与有关方面的关系:

(1)项目法人应将监理单位、监理范围和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授予的权限、主要监理工程师名单,书面通知水库移民实施单位及相应的有关方面;

(2)水库移民实施机构应为监理单位提供方便,提供监理单位所需要的信息资料,包括移民资金的拨付与使用等有关资料;

(3)经办水库移民补偿投资的银行应向监理单位提供资金拨付的有关信息资料;

(4)参加地方政府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召集的有关移民工作会议,听取各方意见并陈述监理意见;

(5)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地方政府移民机构和设计单位下达的有关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专项工程设计通知、图纸、文件等必须抄送移民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水库移民监理工作的一般程序:

(1)编制水库移民监理规划;

(2)依据有关合同文件编制监理工作规程;

(3)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工作规程进行监理;

(4)参与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的分项阶段性验收、竣工预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

(5)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档案资料,并向委派单位及季托单位提交监理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水库移民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协助委派或委托单位起草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包干合同以及参与对该合同的完善、补充事宜;

(2)按照批准的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参与水库移民安置实施计划的制定;

(3)按照项目建设进度的要求,参与水库移民搬迁计划的制定,对水库移民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理,并参与验收工作;

(4)根据上级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专项复建设计,对各类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监控。

(5)对移民安置有关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6)参与水库移民资金计划编制,对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拨付、使用进行监督。

(7)建立移民监理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及委托单位报告。对各类移民安置和专项工程建设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档案,定期汇总和编制移民监理工作报告,及时上报重大问题,必要时应提交专题报告。

(8)协助地方政府移民执行机构对移民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政策学习。

(9)参与移民实施机构择优选择各种专项工程建设的勘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10)对移民搬迁安置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第十八条 移民监理费用标准参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费用标准执行,并列入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概算。

第四章 水库移民监理的资质管理

第十九条 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由国家水电监理主管部门按照《水电工程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