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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08-17 来源:国家能源局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工业部 1998年2月21日发布 电综[1998]1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管理,保证水电建设施工正常、安全地进行,确保起重设备在使用、拆装和制造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预防起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根据劳动部、建设部对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拆装管理等规定,以及国家对起重机制造企业的有关要求和国家、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使用、拆装、制造和检测。

第三条 本规定“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是指水电建设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门座式、缆索式、门式和桥式起重设备。

第四条 电力工业部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准用证》、《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许可证》和《水电建设桥式、门式起重机制造资质证》的审批、颁发。

电力部水电建设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使用、拆装、制造单位的申请受理;审查企业上报资料;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以及日常有关事务。

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水电施工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简称“质检中心”),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检测工作,并受“办公室”的委托对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承担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检验测试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对有争议的检测项目进行仲裁。

第二章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准用的管理

第六条 安全准用的管理

一、对在水电建设施工中使用的起重设备实行《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准用证》(以下简称《安全准用证》)管理。

没有取得《安全准用证》的起重设备,不得在水电建设施工中使用。

二、实行《安全准用证》管理的范围如下:

1.塔式、门座式起重机;

2.缆索式起重机;

3.门式起重机;

4.桥式起重机。

三、《安全准用证》由电力工业部审批、颁发。

《安全准用证》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监督。

四、“质检中心”负责对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检验测试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七条 《安全准用证》的申请、发放

一、申请《安全准用证》的单位,必须将要取证设备的申请书和有关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由该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办公室”。

二、“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安排“质检中心”对申请《安全准用证》的起重设备进行检测。

三、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具有该起重设备出厂合格证和安全技术监督检测报告书;

2.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持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3.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如下:

(1)操作人员守则;

(2)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3)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4)设备安全检查和检验制度;

(5)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6)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

4.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如下: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拆装、维修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安全监督检测报告;

(5)设备和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的问题和评价。

5.起重设备应按制度经常检查技术性能和安全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工作日检查。

(1)每年对在使用的起重设备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行走等机构的起重设备安全性能的检查。

每月检查有下列项目:

a.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b.吊钩、抓斗、滑轮组、索具、吊链等有无损伤;

c.齿轮箱、减速器等传动机构有无损伤;油质检查;

d.钢丝绳断丝及其它损伤情况;

e.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f.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g.顶升机构、主要受力部件有无异常和损伤;

h.电气控制回路和动作的正确性;

i.电动机碳刷磨损情况和整流子清理;

j.电气设备和电气回路对地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5MΩ;

k.轨道及其基础的安全状况。

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起重设备使用前也应做上述检查。

(2)每日作业前检查有下列项目:

a.各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b.控制器及报警装置的正常性和可靠性;

c.钢丝绳、吊索、吊具的安全状况。

6.经检查发现起重设备有异常情况时,使用单位和人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四、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使用单位,在符合上述应具备条件后,申请取证的设备还必须经“质检中心”按《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检测办法》,对其进行常规检查和结构强度试验。

五、申请取证的使用单位和所使用的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应在具备条件符合要求和起重设备检测合格后,方能取得《安全准用证》。

六、《安全准用证》从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二年。《安全准用证》由电力工业部统一印制。

七、《安全准用证》期满后自行失效。若需继续使用者,必须按期向“办公室”申请,由“质检中心”对其申请的设备进行检测,更换有效的《安全准用证》。

八、凡申请的企业应缴纳有关费用。

第八条 《安全准用证》的管理和监督

一、《安全准用证》的管理由“办公室”和“质检中心”负责。

二、《安全准用证》实施定期监督抽查制度。

监督抽查工作由“办公室”组织“质检中心”和取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

对于在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者,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视情况而定)。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将吊销其《安全准用证》。

三、监督抽查主要对《安全准用证》取证单位的设备安全管理及设备的现有状况进行检查和检测。安全管理检查内容见第七条第三款,检测内容按《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检测办法》进行。

被抽查单位的设备安全管理和被检设备的检测结果均符合要求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四、在用的水电建设起重设备除应执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起重设备必须进行安全检测:

1.经过大修、改造和新安装的起重设备;

2.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并准备投入使用的起重设备;

3.超期服役,经过整修或改造后,准备继续使用的起重设备;

4.经过四级以上地震或九级以上大风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起重设备;

5.发生过重大设备事故经处理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起重设备。

第三章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许可的管理

第九条 拆装许可的管理

一、《拆装许可证》等级

从事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整机拆卸安装作业的单位,必须持有经电力工业部批准、颁发的《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许可证》(以下简称《拆装许可证》),并按照《拆装许可证》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拆装许可证》分为一、二两级,其等级标准及作业范围规定如下:

1.一级

(1)具有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的经历,拆装过6300kN•m及以上塔式、门座式起重机,20t及以上缆索起重机,200t及以上门机,200t及以上桥式起重机,总拆装量不少于8台次;

(2)具有直接参加拆装作业的职工不少于20人,其中应配备相应的信号工、起重工、电工、钳工等各工种人员;

(3)具有从事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工作5年以上的机械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各2人以上;

(4)具有相应的起重、运输机具设备和检测仪器;

(5)近2年内,在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过程中没有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的。

作业范围:可承接相应类型的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拆装业务。

2.二级

(1)具有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的经历,拆装过6300kN•m以下塔式、门座式起重机,20t以下缆索起重机,200t以下门机,200t以下桥式起重机,总拆装量不少于5台次;

(2)具有直接参加拆装作业的职工不少于12人,其中应配备相应的信号工、起重工、电工、钳工等各工种人员;

(3)具有从事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工作3年以上的机械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各1人以上;

(4)具有相应的起重、运输机具设备和检测仪器;

(5)近2年内在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过程中没有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的。

作业范围:可承接相应类型的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拆装业务。

二、《拆装许可证》审批、发放

1.一、二级《拆装许可证》均由电力工业部审批、颁发。

2.《拆装许可证》由电力工业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申请《拆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向“办公室”提供有关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核发《拆装许可证》。

4.《拆装许可证》规定拆装单位的业务范围。

三、《拆装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办法

1.取得《拆装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按《拆装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拆装业务。对于无证、越级和跨种类承接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业务的单位,由“办公室”进行处理。

2.对于在拆装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或者在一年内发生二起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单位,对其《拆装许可证》降低等级或吊销其《拆装许可证》。

3.《拆装许可证》管理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1)年度检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2)凡在规定的年度检查期间没有申请年度检查的单位,视为自动歇业,其《拆装许可证》自行失效。

(3)对于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原颁发《拆装许可证》降低等级或吊销其《拆装许可证》。

4.从事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单位,要接受“办公室”监督和检查。

5.《拆装许可证》专证专用,不得涂改、转让、出借。如发现上述情况之一者,将吊销其《拆装许可证》。

6.《拆装许可证》从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拆装的技术和安全管理

一、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单位在拆装前必须按照制造厂说明书中详细的说明结合现场拆装机具情况由专业拆装队伍中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写拆装作业指导书。

二、大型起重设备的拆装作业指导书(包括安全保证措施)要经设备管理部门、工程技术部门和安监部门共同会审签字,并经企业总工程师签署批准。

三、新购置的大型起重设备第一次拆装时作业指导书必须征得制造厂人员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并由制造厂负责指导拆装。

四、大型起重设备在拆装前应由负责编写作业指导书的工程技术人员把具体作业内容向安装队伍交底,并履行交底手续签字,由安监和设备管理部门存档留用,交底工作结束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之后方可实施拆装作业。

五、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拆装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技术总负责人与各工种作业人员的职责,并实行持证上岗。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工作由“办公室”或由其委托机构负责。

六、在拆装作业过程中发现一般性缺陷和问题应详细记录,凡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重大缺陷和问题时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留有事故隐患,确保使用安全。缺陷和问题处理后要经企业检验部门进行全面检验做好记录并经安监部门同意,检验和安监两部门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程序。

七、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后,必须经检测、验收,确认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要求和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后,方可正式运行。

2.拆装后的常规检验工作由拆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将检验结果报“质检中心”。

3.拆装后的6300kN•m及以上塔式、门座式起重机,20t及以上缆索起重机,200t及以上门机,100t及以上桥式起重机,必须对其进行常规检测和结构强度检测。检测工作由“质检中心”负责。

八、从事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的单位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拆装验收制度、拆装前零部件检查制度、技术安全交底制度、拆装档案管理制度等。

九、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拆装作业中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并对拆装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章 水电建设桥式、门式起重机制造资质的管理

第十一条 制造资质的管理

一、从事水电建设使用的50t及以上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的制造企业,必须持有经电力工业部批准、颁发的《水电建设桥式、门式起重机制造资质证》(以下简称《制造资质证》),并按照《制造资质证》规定的范围制造。

对于无《制造资质证》的制造企业,其所制造的产品不得进入水电建设市场。

二、《制造资质证》的审批、发证由电力工业部负责。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制造资质证》由电力工业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制造资质证》取证产品的检测单位为电力工业部水电施工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

四、申请《制造资质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制造桥式和门式起重机的营业执照;

2.申请《制造资质证》的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

3.申请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手续齐全,并具有正确的、完整的图样和技术文件;

4.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制造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计量检验测试手段;

5.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制造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的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样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制造、试验和检测。

6.申请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制造资质证》的申报

一、申请企业按规定填写《水电建设桥式、门式起重机制造资质证申请书》,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办公室”。

二、凡申请的制造企业应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三条 《制造资质证》的审查和确认

一、“办公室”受理制造企业申请后,派出质量体系审查组,按《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制造企业资质审查办法》,对申请企业进行质量体系审查。

二、质量体系审查合格后,由“质检中心”按《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检测办法》进行产品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由“质检中心”出具产品安全监督检测报告书。

三、“办公室”对制造企业申报的申请书、产品安全监督检测报告书、质量体系审查结论的有效性进行审定,对符合发放《制造资质证》条件的企业,由电力工业部颁发《制造资质证》。

四、《制造资质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对需继续进行该产品制造的企业,应在《制造资质证》有效期内提前6个月重新申请。申请程序按“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办理。

五、质量体系审查或产品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企业,允许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企业必须在整改期内再次提出申请。复查申请程序按“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办理。

六、整改后再次提出申请经审查仍不合格的制造企业,在三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制造资质证》的管理和监督

一、在《制造资质证》有效期内,“办公室”对获证的制造企业进行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

二、获证的制造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注销其《制造资质证》。

1.降低产品质量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者;

2.经监督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取证条件规定者;

3.未经批准自行降低技术标准者;

4.将《制造资质证》转让其它单位使用者。

三、《制造资质证》注销或失效后,制造企业必须将已注销或失效的《制造资质证》交回“办公室”,同时停止该产品的制造和销售。

四、申请企业对《制造资质证》注销或失效持有异议时,可向“办公室”提出复查或裁决申请。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制造、拆装和使用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单位,由“办公室”及时发出安全监督指令书,限期纠正。

第十六条 对接到安全监督指令书逾期不改的单位,“办公室”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违规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违规单位停产、停业、停用等处罚,也可并处罚款。因起重设备安全性能不合格、拆装质量问题和使用管理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的,应吊销其证书,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伪造、涂改、转借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证者,没收其证书,并处罚款。

第十八条 对在监督和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人员应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企业的主管部门应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