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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08-17 来源:国家能源局

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工业部 1998年2月21日发布 电综[1998]1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电建设使用的混凝土质量控制,确保水电站大坝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电建设用混凝土设备的使用、制造和检测。

第三条 本规定“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是指水电建设施工现场使用的混凝土搅拌楼(站)以及附属制、储冰及骨料预冷系统、混凝土输送设备。

第四条 电力工业部负责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水电建设混凝土搅拌楼(站)质量安全准用证》(以下简称《质量安全准用证》)、《水电建设用混凝土搅拌楼(站)制造资质证》(以下简称《制造资质证》)的审批、颁发。

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的使用、制造单位的申请受理;审查企业上报资料;负责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以及日常有关事务。

第六条 电力工业部水电施工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负责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的检测工作,并受“办公室”的委托对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承担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检验测试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对有争议的检测项目进行仲裁。

第二章 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准用的管理

第七条 质量安全准用的管理

一、对在水电建设施工中使用的混凝土搅拌楼(站)实行《水电建设混凝土搅拌楼(站)质量安全准用证》(以下简称《质量安全准用证》)管理。没有取得《质量安全准用证》的混凝土搅拌楼(站),不得在水电建设中使用。

二、实行《质量安全准用证》管理的范围如下:

1.装备单机出料容积≥1000L以上搅拌机的单阶式和双阶式混凝土搅拌楼(站);

2.生产率≥50立方米/h的混凝土搅拌楼(站)。

第八条 《质量安全准用证》的申请、发放

一、申请《质量安全准用证》的单位,必须将要取证设备的申请书和有关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由该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办公室”。

二、“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安排“质检中心”对申请《质量安全准用证》的混凝土设备进行检测。

三、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具有该混凝土设备出厂合格证;

2.混凝土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持有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后签发的质量安全操作证。

3.具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如下:

(1)操作人员守则;

(2)设备质量安全操作规程;

(3)称量系统计量精度的定期校验制度;

(4)设备维修、保养及日常交接班制度;

(5)设备质量安全检查和检验制度;

(6)设备质量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7)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质量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

4.建立设备质量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如下: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及产品验收文件;

(2)拆装、检修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称量系统计量精度定期校验记录;

(4)质量检测报告;

(5)设备和人身事故记录以及重大混凝土质量事故记录;

(6)设备的问题和评价。

5.混凝土搅拌楼(站)应按制度经常检查技术性能和质量安全状况,进行设备的维护,包括日常保养、一级技术保养和二级技术保养。

(1)日常保养

a.保证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

b.检查各润滑点的润滑油是否足够;

c.气路系统中油雾器应保持足够的油量;

d.及时清除称量斗内的积料,使电子秤正常回零;

e.检查各电机、电器应无过热现象,无异常噪音,仪表指示正常,信号系统完好;

f.检查气缸、弧门及电磁气阀动作,调整各行程开关位置,使弧门开闭自如,发送信号正确;

g.经常检查各系统:如有漏气、漏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处理,特别要注意塑化剂给排液阀不得有渗漏现象;

h.每台班用高压水清洗搅拌机,清理机械积灰;

i.每台班应放掉储气筒及油水分离器积水杯中的积水,长时间停机应放空储气筒内压缩空气;

j.巡回检查各运行部件,及时排除运行过程中的故障。

(2)一级技术保养

混凝土搅拌楼(站)每连续运转160小时(或工作一周后),应进行一级技术保养,消除隐患,避免机件过早磨损,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除日常保养外尚应做到:

a.对各机械作一次全面擦洗,检查各减速器润滑油,如不足应及时添加,加注各轴承的润滑油、脂;

b.对已磨损的零件进行修补或更换;

c.清理外加剂箱及水箱内的积垢,如箱壁有锈蚀现象,应重新补刷防腐层;

d.清洁电动机外表面,并检查绝缘电阻;

e.对各称量装置进行一次校称标定,并检查传感器及悬挂系统;

f.检查气阀、气缸的密封性,更换磨损的密封件,清洗过滤器,更换油雾器内的润滑油;

g.检查并清除除尘器滤袋和收尘管路内的积灰,并更换破损的滤袋;

h.清除搅拌机内的混凝土,检查搅拌机的地脚螺栓并紧固,检查搅拌机传动系统;

i.检查、修补或更换已损坏耐磨衬板及易损件,调整各制动器间隙和限位开关的位置;

j.检查结构各部件螺栓,要求完好紧固。

(3)二级技术保养

混凝土搅拌楼(站)在运行3000小时(或一年)后,应进行二级技术保养。

a.外壳油漆脱落过多的部件,应重新油漆;

b.检查、修理或更换已磨损的各传动件;

c.修理或更换耐磨衬板搅拌叶片,修理更换密封罩;

d.拆洗减速器,更换减速器润滑油(脂),检查更换各密封件;

e.检查、清洗或更换破拱装置过滤片;

f.各部件大修后,应经部件调整试运转;

g.检查并重新紧固钢结构各紧固件。

6.经检查发现混凝土搅拌楼(站)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四、水电建设混凝土搅拌楼(站)的使用单位,在符合上述应具备条件后,申请取证的设备还必须经“质检中心”按《水电建设混凝土搅拌楼(站)质量检测办法》,对其进行质量检测。

五、申请取证的使用单位和所使用的混凝土搅拌楼(站),在应具备条件符合要求和质量检测合格后,方能取得《质量安全准用证》。

六、《质量安全准用证》从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二年。《质量安全准用证》由电力工业部统一印制。

七、《质量安全准用证》期满后自行失效。若需继续使用者,必须按期向“办公室”申请,由“质检中心”对其申请的设备进行检测,更换有效的《质量安全准用证》。

八、凡申请的企业应缴纳有关费用。

第九条 《质量安全准用证》的管理和监督

一、《质量安全准用证》的管理由“办公室”负责。

二、《质量安全准用证》实施定期监督抽查制度。

监督抽查工作由“办公室”组织“质检中心”进行。

对于在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者,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视情况而定)。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将吊销其《质量安全准用证》。

三、监督抽查主要对《质量安全准用证》的取证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及设备的现有状况进行检查和检测。质量安全管理检查内容见“第八条第三款”,检测内容按《水电建设混凝土搅拌楼(站)质量检测办法》进行。

被抽查单位的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和被检设备的检测结果均符合要求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四、在用的水电建设混凝土搅拌楼(站)除应执行定期的质量安全检查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质量安全检测:

1.经过大修、改造和新安装的混凝土搅拌楼(站);

2.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并准备投入使用的混凝土搅拌楼(站);

3.超期服役,经过整修或改造后,准备继续使用的混凝土搅拌楼(站);

4.经过四级以上地震或九级以上大风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混凝土搅拌楼(站);

5.有过重大设备事故经处理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混凝土搅拌楼(站)。

第三章 水电建设用混凝土搅拌楼(站)制造资质的管理

第十条 制造资质的管理

一、从事水电建设用混凝土搅拌楼(站)的制造企业,必须持有经电力工业部批准、颁发的《混凝土搅拌楼(站)制造资质证》(以下简称《制造资质证》),并按照《制造资质证》规定的范围制造。

对于无《制造资质证》的制造企业,其所制造的产品不得进入水电建设市场。

二、《制造资质证》的审批、发证,由电力工业部负责。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制造资质证》由电力工业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制造资质证》取证产品的检测单位为“质检中心”。

四、申请《制造资质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混凝土设备的营业执照;

2.申请《制造资质证》的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

3.申请《制造资质证》的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手续齐全、正确的、完整的图样和技术文件;

4.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制造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5.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制造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的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样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制造、试验和检测;

6.申请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

第十一条 《制造资质证》的申报

一、申请企业按规定填写《混凝土搅拌楼(站)制造资质证申请书》,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办公室”。

二、凡申请的制造企业应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制造资质证》的审查和确认

一、“办公室”受理制造企业申请后,选派专家组成审查组,按《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制造企业资质审查办法》,对申请企业进行质量体系审查。

二、质量体系审查合格后,由“质检中心”按《水电建设混凝土搅拌楼(站)质量检测办法》进行产品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由“质检中心”出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三、“办公室”对制造企业申报的申请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质量体系审查结论的有效性进行审定,对符合发放《制造资质证》条件的企业,由电力工业部审批颁发《制造资质证》。

四、《制造资质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期满自行失效。对需继续进行该产品制造的企业,应在《制造资质证》有效期内提前6个月重新申请。申请程序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

五、质量体系审查或产品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企业,允许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企业必须在整改期内再次提出申请。复查申请程序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

六、整改后再次提出申请经审查仍不合格的制造企业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制造资质证》的管理和监督

一、在《制造资质证》有效期内,“办公室”对获证的制造企业进行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

二、获证的制造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注销其《制造资质证》。

1.降低产品质量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者;

2.经监督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取证条件规定者;

3.未经批准自行降低技术标准者;

4.将《制造资质证》转让其它单位使用者。

三、《制造资质证》注销或失效后,制造企业必须将已注销或失效的《制造资质证》交回“办公室”,同时停止该产品的制造和销售。

四、申请企业对《制造资质证》的注销或失效持有异议时,可向“办公室”提出复查或裁决申请。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制造、使用水电建设混凝土搅拌楼(站)的单位,“办公室”、“质检中心”应及时发出质量安全监督指令书,限期纠正。

第十五条 对接到质量安全监督指令书逾期不改的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停用、停产,并处罚款。

第十六条 对伪造、涂改、转借《质量安全准用证》或《制造资质证》者,没收其证书,并处罚款。

第十七条 对在监督和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人员应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企业的主管部门应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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