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2005年电力体制改革主要任务目标及工作分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17 来源:国家能源局

关于2005年电力体制改革主要任务目标及工作分工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5月21日发布 发改能源[2005]777号)

2005年是实现“十五”电力改革目标、衔接“十一五”改革任务的关键一年。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力争全面完成国务院5号文件规定的“十五”期间电力体制改革的各项任务,现就2005年电力体制改革主要任务目标及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电力主辅分离改革,开展各级电网企业“三产”、多种经营企业的剥离、改制与重组工作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电力主辅分离改革实施意见》,组织落实电力设计、施工、送变电和修造企业的改制重组工作,力争年底完成。同时电网公司要抓紧研究制定各级电网企业“三产"、多种经营企业的剥离、改制与重组方案,报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国资委会同有关单位抓紧出台有关规定,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行为,妥善处理现有电网企业职工投资电力企业以及持股“三产”和多种经营企业的问题。

国家电网公司要会同有关单位积极推进中国电力财务公司、中国电力技术进出口公司、中兴电力实业发展总公司的改制重组工作,抓紧研究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于7月底前将有关重组方案报工作小组办公室。

配合主辅分离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工作小组确定的意见,抓紧组织实施920万千瓦发电资产处置工作。

二、抓紧处理厂网分开、发电资产重组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全面完成资产划转移交工作,进一步理顺区域电网公司资产关系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各发电集团公司要按照财政部财企[2003]92号、[2004]19号文件要求,积极协商解决资产划转移交中的问题,把企业间难以协商解决的问题于7月底前报财政部和工作小组办公室,由财政部分类汇总后分别提请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力争在年底以前,全面完成发电资产划转移交工作。

按照《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区域电网公司与其母公司和子公司间的资产关系,完善电网企业组织体制。国家电网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工作进度,在10月底以前,完成内蒙西部和东部电网资产与华北和东北区域电网公司资产的重组工作。

国家电网公司要加快工作进度,尽可能兼顾解决发电资产重组中的一厂多制、产权纠纷等问题,采取更容易操作的处置方式,抓紧研究提出647万千瓦发电资产变现方案,于7月底前报工作小组审定。

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以上几项工作的跟踪调研,及时督促落实并协调处理操作过程中的问题。

三、加快建设区域电力市场,实施电价改革方案,建立有效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财政部等单位要按照各自分工,加快建立区域电力市场,配套实施电价改革。要加快制定输配电成本规则及监管办法,尽快核定输配电价,配合区域电力市场竞价上网研究实施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机制。继续推进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和输配业务财务分开核算试点工作。落实煤电价格联动政策,在开展区域电力市场试点的东北和华东地区,同步实施输配和销售电价的配套改革,逐步建立有效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

四、继续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推进农电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会同电网公司和地方政府抓紧研究深化农电体制改革问题。要结合解决农网改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落实农村电力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等要求,着重研究通过深化和完善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解决农村电力运行和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促进和巩固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要在进一步明晰县级供电企业产权关系的基础上,规范县级供电企业改制、改组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把县级供电企业逐步改制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五、加强电力法制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十一五”电力体制改革任务目标和政策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要切实加快工作进度,抓紧完成《电力法》修改工作,并尽快组织完成《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修改工作。

遵照温家宝总理的指示,认真总结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由工作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专题研究。要结合近几年我国电力改革实践和电力发展的新形势,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国外的有效经验,针对解决电力发展和改革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国务院《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所确定的改革方向,研究提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电力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十一五”电力体制改革的任务目标和主要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