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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11-08-17 来源:国家能源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 2003年2月24日发布 国办发〔2003〕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设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国电力监管工作,建立统一的电力监管体系,对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二)研究提出电力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建议,制定电力监管规章,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

(三)参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的制定,拟定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电力市场设置方案,审定电力市场运营模式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设立方案

(四)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

(五)参与电力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的制定并监督检查,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协同环保部门对电力行业执行环保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六)根据市场情况,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有关电价;监管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

(七)依法对电力市场、电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电力市场纠纷。

(八)负责监督电力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研究提出调整电力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负责电力市场统计和信息发布。

(九)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组织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设7个职能部门。

(一)办公厅(国际合作部)。

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公文处理和新闻宣传工作,承办重要会议;管理机关财务、档案、资产、保密、安全保卫、后勤服务和其他行政事务;负责电力市场统计,统一对外发布信息,负责组织建立电力监管信息系统;负责电力监管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电力监管国际比较研究;管理电力监管派出 机构的涉外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项目;负责组织国际交流合作活动、安排人员出访和接待国 (境)外人员来访;负责办理人民来信来访。

(二)政策法规部(电力体制改革办公室)。

草拟电力监管法律法规,提出制定或修改建议;负责授权范围内的电力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宣传工作;统一审核会内各类规章、规则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对电力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部署,组织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组织办理涉及电力监管机构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应诉工作。

政策法规部内设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市场监管部。

制定发电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发和管理发电业务许可证;拟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审定电力市场运营模式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设立方案;监督检查容量电价的执行情况;监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调度、信息披露、结算等行为;查处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参加制定电源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发电企业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并监督检查;监管非竞争性发电业务。

(四)输电监管部。

制定输电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发和管理输电业务许可证;参与制定输电企业技术、安全、定额、质量标准并监督检查;监督输电企业无歧视和公平开放电网;监督检查输电企业技术成本规则和输电电价执行情况;参与制定并监督实施电网发展规划,监督电网企业的投资行为。

(五)供电监管部。

制定供电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负责指导供电营业区的划分,颁发和管理供电业务及其相关业务许可证;参与制定供电企业技术、安全、定额、质量标准并监督检查,制定供电服务投诉及处理程序,监管电能及供电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供电企业成本规则和销售电价的执行情况;监管供电企业信息披露;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电力普遍服务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价格与财务监管部(稽查局)。

研究提出容量电价、输电配电电价和销售电价的定价建议;监管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际规定,拟定输电和供电企业成本规则;协同环保部门对电力行业执行环保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对电力企业兼并重组提出建议;负责电力行政执法;拟定电力争议纠纷解决程序,处理投诉、申诉和电力争议纠纷;组织调查电力市场违法 违规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对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理决定。

(七)人事培训部(机关党委)。

拟定机关及派出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承办干部调配、任免、考核、培训、奖惩、交流、出国政审以及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负责机关、派出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和代管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机关事业编制为98名。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4名;局级领导职数28名(含总监、首席会计师、首席工程师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电力监管工作的发展,逐步调整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及其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和国家电力公司划转的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四)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管,受其委托承担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