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组建东北、华东电网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1-08-17 来源:国家能源局

关于组建东北、华东电网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3年9月24日发布 发改能源[2003]1290号)

国家电网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报送东北、华东电网有限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报告》(国家电网总[2003]3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内蒙古东部地区电网改革的意见》(内政办字[2003]346号)均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组建东北、华东电网有限公司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东北、华东电网有限公司是实行“厂网分开”重组后,分别在东北地区(含内蒙古东部)和华东地区(含福建省)范围内,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的区域电网企业。原则同意《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组建方案》、《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章程》和《华东电网有限公司组建方案》、《华东电网有限公司章程》。其中,东北电网组建方案和章程应考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意见,做必要的调整。

二、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由国家电网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出资,双方以在原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分公司和内蒙古电力公司经营范围内的电网净资产比例,作为对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组建。考虑到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组建的时间较为紧迫,可先由国家电网公司出资,成立独资的东北电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272亿元。下一步由国家电网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抓紧研究改制事宜,2003年内形成有限公司组建方案,报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审议批准。

三、华东电网有限公司暂由国家电网公司出资组建,注册资本暂定为800亿元。下一阶段需根据《公司法》规定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继续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结构。

四、东北、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实有国有资本数额,待公司成立后,请国资委、财政部会同国家电网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核定。

五、东北、华东电网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以公司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公司的主要职责是,经营管理电网和本区域内保留给电网企业的调峰、调频和事故备用电源,保证电力安全,规划区域电网发展,培育区域电力市场,统一优化配置区域电力资源,管理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统一调度区域电网。

六、东北、华东电网有限公司组建后,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件的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根据电力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以及合理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抓紧改组现有省级电力公司,按照统一配置区域电力资源的需要,合理划分电网资产经营管理范围,明晰产权,明确责、权、利,做到科学管理。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加快电网建设和发展,不断提高电网运行的安全可靠性,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

组建区域电网公司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给予支持。各单位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确保东北、华东电网有限公司的组建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