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组建华北、华中和西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1-08-17 来源:国家能源局

关于组建华北、华中和西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3年12月8日发布 发改能源[2003]2137号)

国家电网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华北、华中、西北电网有限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报告》(国家电网总[2003]40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经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研究,现就组建华北、华中、西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华北、华中和西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是实行“厂网分开”重组后,分别在华北地区(含山东省和内蒙古西部)、华中地区(含重庆市和四川省)和西北地区范围内,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的区域电网企业。原则同意《华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华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华中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华中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西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和《西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其中,华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应进一步考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做必要的调整。

二、华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由国家电网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出资,双方以在原国家电力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和内蒙古电力公司经营范围内的电网净资产比例,作为对华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比例,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组建。考虑到华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时间较为紧迫,可先由国家电网公司出资,成立独资的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600亿元。下一步由国家电网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抓紧研究改制事宜,2003年内形成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报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审议批准。

三、华中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西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暂由国家电网公司出资组建,注册资本分别暂定为360亿元和220亿元。下一阶段需根据《公司法》规定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继续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结构。

四、华北、华中和西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实有资本数额,待公司成立后,由国资委、财政部会同国家电网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核定。

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国家电网公司暂保留并待出售的647.3万千瓦发电资产,变现收入专门用于支持电网建设、降低改革风险和支付改革成本,并列入中央财政专户管理。这些发电资产所涉及的企业在列入有关区域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成员名单时,需注明“暂保留,待出售”字样。

六、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华北、华中和西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公司的主要职责是,保证电力安全,规划区域电网发展,培育区域电力市场,统一优化配置区域电力资源,管理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统一调度区域电网,经营管理电网和本区域内保留给电网企业的调峰、调频和事故备用电源。

七、华北、华中和西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建后,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的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根据电力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以及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抓紧改组现有省级电力公司,按照统一配置区域电力资源的需要,合理划分电网资产经营管理范围,做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妥善做好企业重组、精简机构以及主辅分离等项工作,加快电网建设和发展,不断提高电网运行的安全可靠性,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

请你公司根据本批复,对《华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华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华中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华中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西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和《西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进行必要修改后印发。

组建区域电网公司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给予支持。各单位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确保华北、华中和西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