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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电煤价格调控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17 来源:国家能源局

关于严格执行电煤价格调控措施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4月26日发布 发改价格[2005]681号)

去年以来,煤炭资源供应偏紧,煤价持续上涨。为稳定电煤价格,保证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我委下发了《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09号),明确了对电煤价格的调控措施。《通知》下发后,大多数地区及企业能够认真执行,但也存在一些违规涨价、擅自提价的情况。为确保电煤价格调控政策落实到位,维护煤炭、电力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电煤价格调控措施

关于2005年电煤价格政策,我委明确规定:(1)2005年煤炭产运需衔接会召开前,煤电企业双方已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了电煤交易价格的,按照合同价执行;尚未签订长期合同的,2005年电煤(含非重点合同电煤)价格以2004年9月底实际结算的车板价为基础,在8%的浮动幅度范围内,由煤电企业双方协商确定。(2)对新投产发电机组用煤价格,以煤炭企业2004年9月底实际结算的电煤平均车板价(即本企业实际执行的重点合同和非重点合同电煤车板价的加权平均值)为基础,在8%的浮动幅度范围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这项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之一,对稳定煤、电价格,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煤炭、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不得超过规定幅度提高煤价,也不得变相提价;煤价涨幅超出规定范围的,要予以纠正。煤炭、电力企业要从维护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的大局出发,不得因为价格协商不一致而停止供煤或停止发电。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督促本地煤炭、电力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电煤价格调控政策。

为解决电煤价格上涨推动发电企业成本增支问题,近期我委按照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规定,在要求电力企业适当消化电煤价格上涨因素的基础上,相应提高了各省(区、市)的电价。电价调整后,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价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电煤价格政策,不得因为电价提高而进一步提高电煤价格。

二、开展电煤价格检查

为了确保电煤价格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今年以来电煤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摸底,加强价格监管。特别是煤炭主产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择机组织开展电煤价格检查工作,重点查处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电煤价格的行为,并加大处罚力度,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届时我委将组织力量对部分煤矿进行直接检查。

三、进一步加强电煤价格监测工作

电煤价格监测是加强煤价调控的重要环节,请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中能电力燃料公司继续加强电煤价格监测工作,尤其是加强对地方国有煤矿、小煤矿价格的摸底、统计工作,并按照监测制度要求,及时上报汇总数据,分析市场中出现的问题。煤炭、电力企业要如实填报交易数据,配合做好电煤价格监测工作。对违反规定,拒不填报或虚假填报资料的,我委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