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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开展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17 来源:国家能源局

关于加快开展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6月18日发布 发改投资[2004]1126号)

由于历史遗留的采煤沉陷区范围广、破坏严重,不仅给沉陷区居民生活带来困难,威胁到部分居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且经常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安定,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对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十分重视,多次深入采煤沉陷区进行调研,并批准了《国家计委关于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计投资[2002]10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采煤沉陷区治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发改投资[2003]519号)。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文件精神,我委2002年底已专门开会要求有关省(区、市)开展采煤沉陷区治理前期工作,并重点布置了东北三省原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的前期工作。经过这段时间各方面的工作,原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各地进展差别较大,总体上采煤沉陷区治理前期工作进度还不能满足要求。为尽快解决沉陷区群众居住和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安定,现就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原则和下一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原则

(一)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的有关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3年起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原国有重点煤矿历史遗留的采煤沉陷区全部受损民房、学校、医院的搬迁或加固,以及供水、道路等设施的维修。中央对原国有重点煤矿历史遗留的采煤沉陷区治理投资补助比例提高为:西部地区、东北三省50%,中部地区(包括河北)40%,东部地区个别矿区20%。省补助比例要相应提高,把政府扶持的好处切实落实到群众身上。其余资金由地方政府、企业、个人安排和承担。

根据采煤沉陷区治理的责任,以及中央需集中财力支持原国有重点煤矿历史遗留的采煤沉陷区治理,对于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历史遗留的采煤沉陷区治理资金由省、市、县政府、企业、个人共同筹措解决,中央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

历史遗留的采煤沉陷区治理期间,各级地方政府要将沉陷区治理作为地方财政支出的重点之一来安排。采煤企业要将沉陷区治理费用纳入生产成本,尽最大能力弥补沉陷所造成的损失。要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和搬迁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进一步落实搬迁居民的出资。

(二)原国有重点煤矿历史遗留的采煤沉陷区治理的原则

根据采煤沉陷区住宅、学校、医院、以及供水、道路等基础设施受损情况,采取新建搬迁、拆迁补偿、加固维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治理,基本原则如下:

1、对受损较轻的城乡居民住宅进行加固维修;对破坏严重的农村居民住宅采取拆除补偿,由当地政府组织在规划的无煤区域建房;对破坏严重的城镇居民住宅采取易地重建,集中搬迁。

2、严格控制新建城镇住宅的建设标准和建设用地,楼房户均建筑面积按照60平方米,平房户均建筑面积按照50平方米。

3、新建小区的选址,既要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并考虑居民能在工作场所就近安居,又要避免动迁量过大。必须对所选地址开展工程地质勘探和科学论证,确保在无煤稳定区域建设住宅小区。

4、根据沉陷区治理工程完成后的生源分布、现有学校情况,结合当地学校发展规划,确定采煤沉陷区受损学校的搬迁和维修方案。

5、对受损严重需搬迁的医院,应首先考虑与现有医院改造相结合,防止重复建设。

6、对与沉陷区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城乡基础设施进行维修加固。

二、进一步做好历史遗留的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的要求

各有关单位必须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原国有重点煤矿历史遗留的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通力合作认真做好采煤沉陷区治理的前期准备、施工建设、居民安置等各项工作,让当地群众切实体会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怀。

(一)所有相关的各级地方政府和煤炭企业都要加强沉陷区住宅、学校、医院等建筑物受破坏情况的监测。对一些破坏特别严重并影响到居民和学生安全的建筑物应立即进行治理或采取临时安置措施,防止屋塌人亡的恶性事故发生。

(二)原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方案尚未上报的中西部地区以及确需国家投资补助的东部地区,请各有关省(市、区)发展改革委(计委)尽快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采煤沉陷和受损情况的调查工作,并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对沉陷区受损的住宅、中小学校、医院等建筑物的破坏程度的等级和数量进行鉴定和登记造册,编写采煤沉陷情况报告、采煤沉陷区受损报告、采煤沉陷区治理方案,并最迟于2004年12月30日前上报我委。

l、采煤沉陷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为:矿区自然地理及煤田地质概况、煤层开采状况、矿区采煤地表沉陷规律、矿区采煤地表沉陷状况、矿区采煤沉陷区稳定性分析、结论与建议。

2、采煤沉陷区受损报告的主要内容为沉陷区内住宅、中小学校、医院等建筑物及地面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包括受损的主要原因、沉陷区住宅、中小学校、医院等建筑物及地面基础设施现状和已治理情况、还未治理的受损数量、破坏等级。

3、采煤沉陷区治理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有:根据以上治理的原则,明确治理的目标、方式、期限;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搬迁的工程量、安置户数及人口、建筑标准及搬迁小区建设规划;维修加固的方法、工程量和受益户数及人口、维修加固的标准;货币补偿的范围、标准及受益户数及人口;投资估算;资金落实情况,要落实省、市各级政府、企业、个人的出资额和渠道;下一步减少地面沉陷破坏拟采取的措施;强化综合治理的组织保障措施。

(三)对正在评审的辽宁沈阳、山西大同等三十多个矿区原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请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尽快组织专家,有关地方政府和企业密切配合,尽快对受损住宅、学校、医院的数量、破坏程度进行复核,并按照统一的建设标准和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治理方案提出评估意见,于9月底以前完成。另外,请各有关省(区、市)同步落实地方政府、企业、个人的配套资金,力争这些项目今年都能开工建设。

(四)对采煤沉陷区治理方案已经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的山西西山、河南鹤壁、焦作、郑州、永城、重庆永荣、宁夏灵武7个项目,请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督促省、市、县政府、企业于7月15日前分别出具资金承诺函,以及提供城镇搬迁居民的出资能力分析报告,以便我委能够尽快审批以上矿区的治理方案,力争早日开工建设。

(孟)对采煤沉陷区治理方案已经批复尚未开工建设的内蒙古扎赉诺尔、大雁、吉林珲春(含蛟河)、舒兰(含营城)、通化、安徽淮南6个项目,请有关省(市)发展改革委(计委)根据治理方案的批复要求,尽快组织编制和审批治理工程的初步设计,落实开工建设的各项条件,研究确定今年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需求,并于6月底以前上报我委。我委将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尽快下达今年的投资计划。 ’

(六)对已经开工建设的辽宁阜新、北票、南票、本溪、抚顺、吉林辽源、黑龙江七台河、鸡西二期、双鸭山二期、鹤岗二期、江西萍乡、湖南冷水江等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按照我委批复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保证工程质量和搬迁居民及时入住新居。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尽量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的投资要用于安置采煤沉陷区新增受损的住户。另外,这些项目中还未上报2004年投资计划的辽宁北票、吉林辽源、湖南冷水江等项目,有关省发展改革委要尽快研究确定今年投资计划并上报我委。

三、要进一步加大对今后新出现的采煤沉陷区治理监督执法工作力度和加强矿区规划管理

虽然这次集中开展历史遗留的采煤沉陷区治理,但我国众多煤田与城镇、村庄大面积重叠,而未来几十年还需大规模开采煤炭以满足能源需求,采煤造成的沉陷破坏还将出现,因此,今后必须加大对采煤沉陷区治理的监督执法工作和加强矿区规划管理,确保矿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今后新发生的采煤沉陷区治理资金,必须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各级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当地煤矿生产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控制在规划的采煤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的建设,做到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_划与矿区总体规划的有机结合。严禁煤炭企业为了眼前利益越界开采或开采各类安全煤柱。同时,煤炭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科技攻关,大力推广科学采煤法,依靠科技进步切实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尽可能地减少采煤沉陷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环境破坏。另外,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今后新发生的采煤沉陷破坏责任自负,治理时国家不再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