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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17 来源:国家能源局

关于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1997年12月5日发布 煤安字[1997]第587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中煤建设集团公司: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重大、特大瓦斯煤尘事故频频发生,致使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坚决控制住重特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加以落实。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39条的规定,矿务局必须成立通风处,煤矿必须设置通风区(通风科),归口管理“一通三防”工作,并分别由局、矿总工程师直接领导。

二、必须严格实行干部跟班制度,并按部煤安字〔1996〕第507号文件的规定,认真落实煤矿工人安全生产权利。采掘工作面没有干部跟班时,工人有权停止作业。

三、凡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13~130条的规定,特别是将一条上山或专用进回风巷分为一段进风一段回风,安全设施质量不可靠,一旦发生事故易造成扩大的矿井和采区,必须停产整顿。

四、采掘工作面风量必须按照瓦斯涌出量计算,按照工作面气候条件和风速进行校验,取其最大值。风量计算系数和瓦斯涌出量的取值必须有理有据,合理可靠。凡是采掘工作面、采区以及矿井风量不足的必须停产整顿。

五、局部通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1~138条的规定。严禁采用两台及两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共同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地点供风。否则必须停产整顿。

六、必须按照《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做好瓦斯抽放工作。高、突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先抽放后采掘的规定,凡是未进行瓦斯抽放或未开采解放层的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一律不准生产。凡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时常超限的,必须采取先抽后采、先抽后掘的措施,保证风流中瓦斯浓度符合规定时才能恢复生产。

七、高、突矿井采掘工作面未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标准设置瓦斯监控断电装置而实现瓦斯超限时自动报警、自动断电的,必须停产整顿。

八、高、突矿井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不准掘进。

九、要认真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并组织实施。未按作业规程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与正确操作的,必须停产整顿。

十、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认真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认真落实“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认真抓好瓦斯地质和地质构造探测工作。否则必须停产整顿。

十一、严格执行有关井下放炮的管理制度。采掘工作面放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的放炮制度;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将人撤至反风门以外,必须在距掘进工作面300米以外的反向风门或有压风自救系统的避难洞室内放炮。否则必须停产整顿。

十二、加强瓦斯检查工作。严禁空班漏检、弄虚作假。凡瓦斯检查制度不落实的矿井或采掘工作面,必须停产整顿。

各单位必须按照以上要求认真进行检查整顿。凡停产整顿的局、矿,在整改结束后,需经上一级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并确认合格方可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