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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放心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8-17 来源:国家能源局

煤矿机电放心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 2003年5月13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机电产品市场秩序,防止假、冒、伪、劣的煤矿机电产品流入煤矿生产过程,引发事故,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激励煤矿机电产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企业与产品的信誉,以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特制订《煤矿机电放心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开展煤矿机电放心产品活动是煤矿机电产品生产企业推进技术创新、强化质量管理、接受用户监督、提高企业诚信度的自律性行为。必须始终坚持企业自愿申请、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技术与质量标准、专家组审查、煤矿用户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条 件

第三条 凡申请授予煤矿机电放心产品证书的煤矿机电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产品各项质量、技术指标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技术与质量标准,并出具相关书面材料;

(三)凡执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凡需要安标的产品,必须获得安标证书;

(四)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产品质量和技术要求的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验测试手段等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产品售前、售后服务机构与人员,并出具用户对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的评价材料;

(六)能向用户做出产品质量和服务工作承诺条款,并接受用户和质检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 凡符合第二章放心产品申请条件的企业,按本办法的规定及附表要求,向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提出申请(一式两份),经协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和审定合格,由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颁发煤矿机电放心产品证书。

第五条 凡授予放心产品证书的煤矿机电产品除颁发证书外,还将以文件形式向全国煤矿用户公布和推荐,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登录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网供煤矿用户查询,并在相关会议上予以推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对获得煤矿机电放心产品证书的产品,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在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或国家、地方质检部门对煤矿机电放心产品的抽查检验中,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技术和质量标准,或用户意见大的产品,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将视情节不同分别予以警告、通报、直至撤销煤矿机电放心产品证书,并予以公告等处分。

第八条 放心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六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