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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17 来源:国家能源局

关于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0年6月19日发布 煤安安监字[2000]第10号)

为适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及时调查处理煤矿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4号文件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将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通知如下:

一、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局(矿)长或有关主管人员,局(矿)长或有关主管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二、煤矿人生伤亡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下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接到煤矿伤亡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上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在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故单位必须逐级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三、煤矿伤亡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成。

四、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分级管理的办法。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组织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1、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组织调查,或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授权有关部门或煤矿企业组织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批复。

2、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组织调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在征求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所在地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3、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调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在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

4、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组织调查并批复。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恶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国务院批复。

五、根据事故调查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成立专家组协助事故调查分析。调查中需要进行检测和鉴定的,可以委托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检测和鉴定。

六,事故批复中提出的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煤矿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落实和实施。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监察落实情况。

七、煤矿一般死亡事故结案工作不得超过60天;煤矿重以上事故结案工作不得超过90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