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高产高效矿(井)暂行管理办法 (煤炭工业部 1994年7月5日发布 煤生字第29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高产高效矿井的建设,提高单产单进,实现合理集中生产,达到减人减面提效的目标,接近或达到世界主要产煤国家先进水平,逐步实现煤炭工业现代化,提高煤矿的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的竞争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范围 第二条 矿井都要把实现高产高效矿(井)作为企业奋斗目标。通过发展机械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实现合理用工,使企业少技入,多产出,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重点煤矿和有条件的地方固有煤矿。 第三章 标准 第四条 高产高效矿(井)分为部级和省级两类。第五条高产高效矿(井)的考核标准是产量和效率。实现高产高效矿(井)的前提条件是: (1)实现采煤机械化(目前尚无适应的机械设备可暂用爆破落煤; (2)达到省级及以上矿井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 (3)保持正常生产和一定经济效益。 第六条高产高效矿(井)的生产模式是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 第七条 分类标准:
第八条 水力采煤、露天开采和开采薄煤层、急倾斜煤层的矿井可暂由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能是省级斗标准元报煤炭工业部批准后实施,部级标准待条件具备后另行制订。 第四章 评定 第九条 每年第一季末评比上年度达标高产高效矿(井)。 第十条 由各省(区)所属矿务局提出达标高产高效矿(井)申请,省(区)煤管局负责审查验收,上报煤炭工业部核定批准。直属矿务局的申请报煤炭王业部审批。 第十一条 已建成的高产高效矿(井)由煤炭工业部命名,颁发证书,通报表彰。 第五章 实施措施 第十二条 建设高产高效矿(井)是煤炭工业发展方向,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应列入各单实施措施位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第十三条建设高产高效矿(井)作为承包集团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矿井建设中做好规划、任务、措施三落实,不断总结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第十五条 为适应高产高效矿(井)的建设需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加强国内有关技术的研究。 第十六条 当年建成高产高效的矿(井),第二年在企业不突破工资总额的情况下,可对有贡献的职工进行奖励,具体办法由企业自定。次年未能保持高产高效矿(井)称号的即取消上述奖励。 第十七条 新建、改扩建矿井在立项、设计时应优先考虑建设高产高效矿(井);老井应把安技费、改造费的安排与建设高产高效矿(井)规划统筹考虑,以利于加快建设速度。 第十八条 为7及时掌握全国建设高产高效矿(井)工作的进度,建立"高产高效矿(井)生产统计表"制度,每季度由省(区)煤管局审核汇总报煤炭工业部生产协调司。 第十九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二 第二十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从一九九四年元月-日起施行。 第六章 附则 附:建设高产高效矿{井)季度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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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高产高效矿(井)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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