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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高产高效露天矿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8-17 来源:国家能源局

建设高产高效露天矿暂行管理办法

(煤炭工业部 1995年11月1日发布 煤生字第5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高产高效露天矿的建设,优化开采工艺,提高单机效率,实现合理集中生产,达到减人提效,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接近或达到世界主要产煤国家先进水平,增强市场的竞争能力,逐步实现煤炭工业现代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范围

第二条 露天矿都要把实现高产高效作为企业奋斗目标。通过发展机械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实现合理用工,使之达到少投入、多产出,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重点煤矿和有条件的地方国有煤矿。

第三章 标 准

第四条 高产高效露天矿设部级和省级两个标准。

第五条 实现高产高效露天矿的前提条件是:

1.机械化水平达到100%;

2.达到省级以上露天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

3.保持正常生产接续;

4.完成年度盈利指标;

5.包机组“上纲要”的个数,部级矿井要达到60%、省级矿井要达到40%以上,其中甲级组均要占l/3以上。

第六条 原煤生产人员效率的分类标准

1.部级标准:

  原煤生产人员效率(吨/工)

  剥采比

 

 

  间断工艺

(立方米/吨)

 

  连续工艺

 

半连续工艺

 

 

单斗一汽车

 

单斗一准轨

  < 2

  >30

  >25

  >20

  >9

  2—4

  30—25

  25一20

  20一18

  9—8

  4—6

  25—20

  20一15

  18—16

  8—6

  6—8

  20—18

  15一13

  16一14

  6—5

备注:

(1)原煤生产人员效率计算要依据剥采比运用插入法计算。

(2)采用两种以上工艺的单位,原煤生产人员效率要以各种工艺采煤量占总产量的百分比乘以该种工艺的标准效率之和来计算。

2.省级标准:

在部级标准基础上,乘以O.8的系数。

第四章 评 定

第七条 每年第一季度末评比上年度达标的高产高效露天矿。

第八条 由各省(区)所属矿务局提出高产高效露天矿达标申请,省(区)煤管局负责审查验收,上报煤炭部核定批准。直属矿务局的申请报煤炭部审批。

第九条 高产高效露天矿应由煤炭工业部命名,颁发证书,通报表彰。

第五章 实施措施

第十条 各单位在高产高效露天矿建设中,均要制定规划,落实到人,并定期进行检查,要做到规划、任务、措施三落实,要把这项工作列入各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务必抓紧抓好。

第十一条 建设高产高效露天矿应作为承包集团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当年建成的高产高效露天矿,第二年在企业不突破工资总额的情况下,可对有贡献的职工进行奖励,具体办法由企业自定。次年未能保持高产高效露天矿称号的单位,即取消上述奖励。

第十三条 新建、改扩建露天矿在立项、设计时必须按高产高效露天矿考虑建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为了及时掌握全国建设高产高效露天矿工作的进度,建立“高产高效露天矿生产统计表”制度,每半年由省(区)煤管局审核汇总报煤炭部生产协调司(详见附表)。

第十五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