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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17 来源:国家能源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9月3日发布 发改运行[2004]1884号)

近年来,各地区认真贯彻《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煤炭生产许可监管,整顿和规范煤炭生产秩序,使小煤矿盲目发展、非法生产、乱采滥挖、破坏资源、事故频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在当前煤炭供应紧张、煤价持续上扬的情况下,没有出现矿点无序扩张和无证非法生产泛滥的现象,生产秩序总体保持稳定。但是,受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影响,部分地区煤炭生产许可监管有所弱化;受利益驱动,无证非法生产又开始抬头,超能力生产现象比较严重,给正常的煤炭生产秩序带来了不利影响。为巩固多年来煤炭生产秩序整顿成果,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职责,建立健全煤炭生产许可监管体系

实施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是《煤炭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赋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履行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管职责的重要性。不论政府机构如何改革,职能如何调整,依法监管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地都必须明确负责煤炭生产许可j跳蕈的题能塑圈瘦裁[瑚静要.明确分管笾曼塑拱爹莲。醚皇堕篮任刭且适埴扯醴厶豇侵巨三堂条件。要选拔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从事监管工作。要做到监管机构、领导、人员、职责“四落实”,建.空堡全鉴娄兰主塑要盟奠囊-把堂篮璺赵型塞处。

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严格做好煤炭生产许可证声批工作

(一)各地要对照《行政许可法》,对煤炭生产许可证执法监管开展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审查监管的具体规定和实际操作,是否做到了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收取费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发现与《行政许可法》不相符的规定和做法,要坚决及时地予以纠正。

(二)坚持市场准入,总量调控,严格审查,动态监管,减少数量,提高素质,优化布局,改善结构的监管指导思想,通过严格的准入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管,逐步淘汰落后的煤炭生产能力,减少矿点个数,促使企业扩大规模、提高素质,提高行业集中度。

(三)依法规范审查许可行为,对煤炭生产许可的范围、权限、条件、依据、工作时限和责任人等,实行政务公开、服务承诺。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人为地降低标准、放宽条件。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

(四)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实行“谁审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认真开展年检,切实解决重发证、轻监管的问题

(一)开展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是实现执法监管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的一个重要手段和形式,是克服和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和只许可、不监管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按照我委《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质保量完成年检工作。

(二)对在年检中发现无证擅自开采或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煤矿(井),要立即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追究法律责任。对生产条件已发生变化,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并及时通知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发现变更矿区范围、设计能力、企业名称和矿长等事项的,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取证条件的,或许可证有效期满而未及时办理变更、延续手续的,以及出租、转让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都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立通过年检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正常机制。凡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矿井,都要及时进行生产能力核定,并在年检前提出变更申请,经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核实后履行变更手续。

四、加强部门沟通与协作,推进联合执法

(一)进一步明确与煤炭生产许可监管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2001]68号文件规定,采矿许可证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核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发放,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

(二)积极探索加强部门合作、联合执法的正常机制和实现形式。如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牵头领导和组成人员以及办事机构,及时沟通情况,研究解决煤炭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对重点矿区、重点煤矿或重点案例的调查处理,要联合行动,重拳出击,形成声势,坚决打击违法生产行为,依法维护煤炭生产秩序。

五、落实行政执法经费,保障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产煤省(区、市)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资格证执收单位等问题的复函的紧急通知》(发改办运行[2004]66号)关于将审查监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要求,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积极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尽快理顺预算渠道,将执法监管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规范行政许可、保障公正执法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预算安排既要逐项细化,满足依法监管需要,又要精打细算、从严控制。预算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