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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17 来源:国家能源局

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1997年9月22日发布 计交能[1997]1683号)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煤炭基本建设投资债务情况的报告》上的批示,为了加强对煤炭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管理,不搞“大而全,小而全”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保证煤炭建设项目基本做到还本付息,以加快实现煤炭行业的两个根本性转变,经研究,现就加强煤炭工业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国家1997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煤炭基本建设续建大中型项目和准备项目,在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贷款资产质量清理和煤炭部审批优化设计的基础上,由国家开发银行重新审核,并测算拨改贷转为资本金后的经济效益,分别不同情况承诺贷款或提出处理意见。

(一)对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好,具有还本付息能力的项目,国家将加大投资力度,确保按合理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安排年度投资。项目单位要精心组织施工,使其尽快建成投产发挥效益。

(二)对产品有销路,市场前景较好,外部条件基本落实,但经济效益一般或较差,按原设计方案继续组织建设难以按期还本付息的项目,可考虑由企业和国家再注入一定数量的资本金或延长贷款偿还期限,以改善资金结构和贷款条件,使其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三)对适当注入资本金或延长贷款偿还期限后,仍无还本付息能力的项目,应考虑采取降低设计能力,核减建设工程,减少基本建设投入等措施。所需投资要一次核定,包干使用。形成的债务应由借款企业负责偿还。

(四)对产品无销路或受外部条件制约,现有生产能力没有充分发挥的地区的项目或投产后就亏损的项目,应当立即进行停建处理。

二、国家开发银行审核后,对具有还本付息能力的项目应尽快承诺贷款额度;对需要国家适当注入资本金、改变建设方案和停建处理的项目,要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和银行审批。

三、根据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国家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有关规定,今后新上煤炭项目要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矿区编报总体规划。大中型矿区(200万吨/年及以上)总体规划,由煤炭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二)煤矿和选煤厂项目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大中型(6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和选煤厂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项目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煤炭部或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初审后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直接审批或报请国务院审批。

四、对不能独立经营的非生产性配套工程,要纳入生产主体项目,今后原则上不再单列非生产性配套工程。

五、老矿区建新井,要按照新项目新办法、新企业新机制和确保项目独立还贷以及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组建法人企业,项目法人要对项目的筹划、建设、生产、经营、还贷、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六、项目法人要依靠科技进步,结合自身特点,在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前提下,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固定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工程造价,以提高经济效益。

七、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原则上要通过招投标确定,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