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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建设塔式起重机、矿井金属井架拆装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1-08-17 来源:国家能源局

煤炭工业建设塔式起重机、矿井金属井架拆装管理暂行规定

(煤炭工业部 1997年10月6日发布 煤基字[1997]第4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工业建设塔式起重机、矿井金属井架拆装管理工作,确保拆装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部《塔式起重机拆装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施工现场从事塔式起重机(包括塔式起重机顶升)、矿井金属井架拆装作业的单位,必须取得《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证》(含矿井金属井架拆装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没有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塔式起重机、矿井金属井架的拆装业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各类建筑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龙门架、井字架)、快速提升架、矿井凿井金属井架、矿井提升金属井架等起重机械的拆装管理。

第四条 煤炭工业部负责全国煤炭工业建设塔式起重机、矿井金属井架拆装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章  塔式起重机、矿井金属井架拆装的许可管理

第五条 从事煤炭工业建设塔式起重机、矿井金属井架拆装作业的单位,必须持有经批准颁发的《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承接业务。《许可证》分为一、二两级。

第六条 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证等级标准及作业范围按建设部《塔式起重机拆装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级:

1.具有3年以上塔式起重机拆装的经历,拆装过630KN.m以上的塔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年拆装量不少于10台次(含10台次);

2.具有直接参加拆装作业的职工不少于10人,并配备相应的信号工、起重工、电工、钳工等操作工人;

3.具有从事塔式起重机拆装工作3年以上的机械、电气工程师或者技师各1人以上;

4.具有相应的起重、运输设备和检测仪器;

5.近两年内在塔式起重机拆装过程中没有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

作业范围:可承接各类塔式起重机的拆装业务。

(二)二级:

1.具有2年以上塔式起重机拆装的经历,塔式起重机年拆装量不少于6台次(含6台次);

2.具有直接参加拆装作业的职工不少于6人,并配备相应的信号工、起重工、电工、钳工等操作工人;

3.具有从事塔式起重机拆装工作2年以上的机械、电气工程师或者技师各1人以上;

4.具有相应的起重、运输设备和检测仪器;

5.近两年内在塔式起重机拆装过程中没有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

作业范围:可承接630KN.m以下(不包括630KN.m)塔式起重机的拆装业务。

第七条 矿井金属井架拆装许可证等级标准及作业范围如下:

(一)一级:

1.具有10年以上矿井金属井架拆装的经历,承接过Ⅳ型及以上凿井金属井架的拆装和0.45Mt/a及以上立井金属井架的安装,近10年内拆装量不少于10台次(含10台次);

2.具有直接参加拆装作业的职工不少于30人,并配备相应的信号工、起重工、电工、钳工、电焊工等操作工人;

3.具有从事矿井金属井架拆装工作10年以上的机械或机电高级工程师和起重技师(或高级起重工)各1人以上;

4.具有相应的起重、运输设备和检测仪器;

5.近两年内在矿井金属井架拆装过程中没有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

作业范围:可承接各类矿井金属井架和类似金属构架的拆装业务。

(二)二级:

1.具有10年以上矿井金属井架拆装的经历,Ⅲ型及以下凿井金属井架和0.45Mt/a(不含0.45Mt/a)以下立井金属井架,近10年内拆装量不少于6台次(含6台次);

2.具有直接参加拆装作业的职工不少于20人,并配备相应的信号工、起重工、电工、钳工、电焊工等操作工人;

3.具有从事矿井金属井架拆装工作5年以上的机械或机电工程师和起重技师(或高级起重工)各1人以上;

4.具有相应的起重、运输设备和检测仪器;

5.近两年内在矿井金属井架拆装过程中没有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

作业范围:可承接Ⅲ型(含Ⅲ型)以下凿井金属井架和0.45Mt/a(不含0.45Mt/a)以下立井金属井架及类似金属构架的拆装业务。

第八条 国有重点煤矿系统从事塔式起重机、矿井金属井架拆装的单位,申请一、二级塔式起重机、矿井金属井架拆装许可证,由煤炭工业部审批、发证。

第九条 对于无证或者越级承接塔式起重机、矿井金属井架拆装业务的单位,比照有关无证或者越级施工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对于在拆装过程中发生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在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伤亡事故的单位,降低其《许可证》等级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第十一条 塔式起重机、矿井金属井架拆装许可证管理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凡在规定的年检期内没有申请年度检查,经通知后一个月内仍不申请的单位,视为自动歇业,其《许可证》自行失效。

对于年检不合格的单位,由煤炭工业部或原颁发《许可证》的管理部门降低其《许可证》等级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第十二条 《许可证》从核发之日起,有效期四年。

塔式起重机、矿井金属井架拆装许可证按建设部规定统一印制。《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拆装单位承接业务的需要,核发《许可证》正本1本和副本若干本。

第三章  塔式起重机、矿井金属井架拆装的技术管理

第十三条 塔式起重机、矿井金属井架的拆装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或施工组织设计,要严格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生产厂家的使用、安装说明,并严格执行拆装工艺和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四条 塔式起重机、矿井金属井架拆装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现场指挥和司机、钳工、电工、起重工、信号工等作业人员的职责。拆装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塔式起重机、矿井金属井架在日常使用、保养、维修过程中的检测,由其使用单位自行负责;塔式起重机、矿井金属井架拆装过程中的检测,由其拆装单位负责,并须做好记录和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塔式起重机、矿井金属井架安装完毕必须进行试运转或提升试验,经验收、确认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要求和各项保险装置齐全有效后,方可正式运行。

第十七条 塔式起重机、矿井金属井架大修后或事故修复后的技术检测和验收检测,由煤炭工业部认定的检测机构负责。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塔式起重机、矿井金属井架进行检测和收费。

第四章  塔式起重机、矿井金属井架拆装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塔式起重机、矿井金属井架拆装作业的单位,要接受煤炭安检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塔式起重机、矿井金属井架拆装过程中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安检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塔式起重机、矿井金属井架拆装单位应当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拆装检测验收制度、拆装前零部件检查制度、技术安全交底制度、拆装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条 塔式起重机、矿井金属井架拆装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拆装作业中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并对拆装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