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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级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8-17 来源:国家能源局

部级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煤炭工业部 1997年12月17日发布 煤基字[1997]第619号)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煤炭工业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6年-2010年》,规范部级优质工程评选管理工作,鼓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争创一流工程,促进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级优质工程是在经过质量认证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中评选出的煤炭系统优秀工程。

第三条 部级优质工程包括矿建、土建、安装三类工程,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部级优质工程由工程施工企业自愿申报。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工程施工企业填写《煤炭工业部优质工程申报表》(表式见附件);

二、工程质量监督站(中心站)填写工程质量认证意见;

三、工程使用单位填写对工程质量及使用功能等方面的意见;

四、按施工企业隶属关系由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或部直管单位(或华晋焦煤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北京矿务局)填写审核推荐意见;

五、工程施工企业直接向部申报。

第六条 申报范围:

一、新建大、中型矿井、选煤厂等单项工程;

二、有较大规模的主要单位工程或含有主要单位工程的由若干单位工程组成的一组相关工程;

三、建安工作量在500万元以上的质量特别优良的工程。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工程已列入有关主管部门的建设计划;

二、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工程经过工程质量监督站(中心站)认证达到优良等级。若申报单项工程还需通过立项批准单位或其授权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四、申报的矿建或土建单位工程所对应的安装部分同时达到优良等级;申报的安装工程所对应的矿建或土建部分同时达到优良等级;

五、申报的单项工程,其单位工程全部合格,且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在50%以上;申报的一组相关工程,其单位工程全部合格,主要单位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等级;

六、申报的单位工程和一组相关工程在施工中未发生过质量事故,申报的单项工程在施工中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按建设部制定的工程质量事故划分标准);

七、申报的矿建单位工程和一组相关工程在施工中无死亡事故,申报的矿建单项工程在施工中无重大以上死亡事故,申报的土建工程无重伤以上事故;

八、土建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考验,矿建工程竣工后已经过八个月以上的使用考验,未出现质量问题。

九、工程的设计或施工技术、工艺等某方面有明显的特点;

十、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齐全。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工程及施工简介,包括工程概况、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取得的效果、施工中采取的质量保证措施及效果;

二、《煤炭工业部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二份;

三、工程施工中或竣工后已获得的有关奖证的复印件;

四、工程施工中QC小组活动的成果资料和所获奖证的复印件;

五、符合申报条件但在施工中发生过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工程,还需提供所发生的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情况说明。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部基建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申报材料;

二、部基建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复验工程实体并审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三、部基建管理部门听取工程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

四、部基建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五、报部审批。

第十条 申报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一季度进行,申报工程的验收日期距申报截止日期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一条 表彰和奖励:

一、由煤炭工业部向获部级优质工程的施工单位颁发部级优质工程证书、给予通报表彰,并按照有关规定从部级优质工程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工程推荐申报“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二、获奖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可对获奖企业进行奖励,获奖企业可参照有关部门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对为获奖工程做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三、在工程施工招投标时,对于投标企业在最近三年内获得的每一个部级优质工程在评标中均应适当加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