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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17 来源:国家能源局

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3年3月19日发布 汇发〔2003〕43号)

为贯彻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有关精神,做好取消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汇回利润保证金两项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管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应事前报所辖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全部以实物投资的项目、援外项目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免除该项审查。

二、投资主体申报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件1);

(二)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五)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订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

(六)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所辖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受理申请并做出批复(参考格式见附件2),超过现行审核权限的要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三、各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应重点做好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购付汇的审核,加强对境外投资的统计监测,并严格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