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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发布时间:2011-08-17 来源:国家能源局

能源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12月2日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

(汇编者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摘编整理)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对20多个行业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进行了分类说明。《指导目录》中,能源产业(含核能)有47项列入鼓励类,限制类6项,淘汰类18项。煤炭列入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项目分别为14项、4项和12项;电力分别为17项、2项和3项;油气鼓励类6项,淘汰类3项。列入《指导目录》的能源项目如下:

一、煤炭

(一)鼓励类

1、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

2、120万吨/年及以上的高产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矿)、高效选煤厂建设

3、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等)防治

4、工业及生活用环保型煤开发及生产

5、水煤浆技术开发及应用

6、煤炭气化、液化技术开发及应用

7、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

8、低热值燃料(含煤矸石)及煤矿伴生资源开发利用及设备制造

9、管道输煤

10、煤炭高效洗选脱硫技术开发及应用

11、节水型选煤工程技术开发及应用

12、地面沉陷区治理、矿井水资源保护及利用

13、煤电、煤焦化(焦炉煤气、煤焦油加工)一体化建设

14、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应用及装备制造

(二)限制类

1、单井井型低于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山西、陕西、内蒙古30万吨/年;新疆、甘肃、宁夏、青海、北京、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15万吨/年;西南和中南地区9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3万吨/年

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3、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4、未经国家或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三)淘汰类

1、未按批准的矿区规划确定的井田范围和井型而建设的煤矿

2、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

3、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

4、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极薄煤层除外) (2007年)

5、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

6、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

7、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

8、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9、PG-27型真空过滤机

10、X-1型箱式压滤机

11、ZYZ、ZY3型液压支架

12、木支架

二、电力

(一)鼓励类

1、水力发电

2、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电站建设

3、采用30万千瓦及以上集中供热机组的热电联产,以及热、电、冷多联产

4、缺水地区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电站建设

5、风力发电及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6、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

7、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增压流化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发电

8、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或劣质煤发电

9、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

10、投运发电机组脱硫改造

11、城乡电网改造及建设

12、继电保护技术、电网运行安全监控信息技术开发

13、大型电站及大电网变电站集约化设计和自动化技术开发

14、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开发

15、输变电新技术推广应用

16、降低输、变、配电损耗技术开发及应用

17、分散供电技术开发及应用

(二)限制类

1、除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2、除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发电机组,空冷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发电机组

(三)淘汰类

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服役期满的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凝汽火电机组

2、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3、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

三、核能

鼓励类

1、铀矿地质勘查和铀矿采冶

2、低温核供热堆、快中子增殖堆、聚变堆、先进研究堆、高温气冷堆

3、核电站建设

4、高性能核燃料元件制造

5、乏燃料后处理

6、核分析、核探测仪器仪表制造

7、同位素、加速器及辐照应用技术开发

8、先进的铀同位素分离技术开发

9、辐射防护技术开发与监测设备制造

10、核设施实体保护仪器仪表开发

四、石油、天然气

(一)鼓励类

1、石油、天然气勘探及开采

2、天然气水合物勘探开发

3、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建设

4、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

5、提高油气田采收率、生产安全保障技术和设施、生态环境恢复与污染防治工程技术开发和应用

6、放空天然气回收利用

(二)淘汰类

1、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油气田,不符合国家油气资源整体开发规划的油气田

2、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3、100万吨/年及以下生产汽煤柴油的小炼油生产装置

《指导目录》将作为国家引导投资方向,项目审批,制定和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指导目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未列入《指导目录》。

现在发布的《指导目录》是2005年版本。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其进行修订和调整,并及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