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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18 来源:国家能源局

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统计局

2005年12月9日发布 发改环资[2005]25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统计局: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要求到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要求,促进各地区深入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研究决定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必要性

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九五”以来我国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还没有得到切实转变,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能源约束矛盾和能源使用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资源和环境的约束还会加大。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各方面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轨道的一个重要举措,对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将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各地区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高度重视节能降耗工作,通过结构调整、技术进步、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等措施,采取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广泛深入地开展资源节约的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力量,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各领域大力节约能源,不断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着力构建节约型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公报制度

(一)公报指标为各地区万元GDP能耗和万元GDP能耗降低率(GDP采用2000年可比价),同时公报各地区万元GDP(2000年可比价)电力消费量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2000年可比价)能耗。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办和国家统计局每年6月底联合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各地区的上述公报指标。

(三)公布的万元GDP能耗指标已国家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

(四)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从2006年开始实施。各地区电力消费量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分别于每年3月底报送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办。其余指标具体报送要求由国家统计局另行布置。

三、实施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统计局要切实重视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提供真实、有效数据,确保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顺利实施。同时,各地区要按照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的要求,研究建立GDP能耗指标考核机制和决策体系,将能源节约目标逐级分解,明确责任,狠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