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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8-18 来源:国家能源局

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

(国家计委 1999年4月16日发布 计稽察[1999]404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避免重大项目建设中的各种损失和浪费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组织和公民(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按本办法要求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受理单位为国家计委,具体工作由国家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承担。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地方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和处理。

各有关部门、各地方计委(计经委)要积投配合和支持该项工作。

第四条 负责和参与国家出资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金融机构、项日法人及其成员,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咨询、监理、招投标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举报人),凡有下列违规证据或线索之一者,均可以被举报:

(一)项目立项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规划等政策,依据不充分或有意欺骗;

(二)项目建设违反国家审批程序;

(三)擅自更改国家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四)截留、挪用、侵吞国家建设资金,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向建设项目乱收费;

(五)涉外项目合同条款违反利益均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使中方遭受或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六)不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招投标不规范,存在行贿受贿、转包或违规分包等问题;

(七)项目建设中在产品、服务质量及取费方面有较大问题,给项目质量带来损害,或造成工期拖延、资金损失浪费;

(八)项目概算、预算、决算高估冒算;

(九)擅自增加取费科目,重复取费或提高取费标准;

(十)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隐匿不报或避重就轻;

(十一)滥用职权或越权干扰项目的实施,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

(十二)其他对国家资金安全、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有危害的行为。

第五条 举报工作必须坚持依靠群众、方便群众、保护群众,维护国家利益,依法秉公办事,实事求是,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举 报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采取正式文件、信函(含电子邮件)、传真、面谈、电话或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向举报受理单位进行举报。

第七条 以面谈方式举报的,在工作日的上班时间内,在受理举报的办公室进行。以其他方式举报的,不受时间或地点限制。

第八条 举报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邮编:100824;电话(录音):010—68501111;传真:010—68501111;电子信箱:ve0802@mx.cei.gov.cno

第九条 举报内容应尽可能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供被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职务、所属单位和该单位直接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的准确名称;

(二)描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

(三)有效线索或证据;

(四)尽可能定量描述;

(五)书面举报字迹要清楚。

第十条 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住址的举报人,可尊重其意愿。

三、受 理

第十一条 国家计委稽察办设置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材料后,要及时拆阅、登记,不得丢弃、泄密或搁置拖延。

第十三条 面谈举报,至少要有两位做举报工作的人员接待,并认真倾听、询问和做书面记录。面谈记录要向举报人宣读或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可以请举报人签字。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或询问。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后,稽察办对所举报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和调查,根据问题所涉及的部门和复杂程度,组织调查、核实,并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下达。

第十五条 稽察办对处理结果进行登记,填写《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案件报告表》,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稽察办对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跟踪了解,直至问题完全解决,并回复有署名的举报人。

四、保护举报人

第十七条 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二)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四)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奖 惩

第二十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如果经核实属有意诬告、诽谤被举报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和报复举报人,违者按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或不公正履行职责的受理举报工作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