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8-18 来源:国家能源局

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7月14日发布 发改投资[2005]76号)

一、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发改投资[2004]1927号文附件,以下简称《目录》)内符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行业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有关方面意见一致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报国务院备案。报国务院备案时应附上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行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银行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咨询机构的评估论证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该项目符合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等情况的说明。

二、对于《目录》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批或核准的初步意见,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

(一)发展建设规划以外的项目;

(二)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

(三)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但性质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

(四)有关方面意见不尽一致,但从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考虑仍有必要建设的项目;

(五)国务院明确要求报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三、关于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规划及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分两类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财力较强、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经验的城市,其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规划及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报国务院备案;二是对其他城市,其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具体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报国务院备案。

四、对于《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之前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原则上按上述规定办理,即对于《目录》内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符合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关方面意见一致的项目,以及《目录》外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对于《目录》内不符合上述条件或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原方案的投资规模、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资金来源等有较大调整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

五、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与项目审批、核准、实施有关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向国务院提出审批(核准)的审查意见承担责任,着重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是否维护了经济安全和公众利益,资源开发利用和重大布局是否合理,是否有效防止出现垄断等负责。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拟采取的环保措施能否有效治理环境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等负责。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项目拟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控制要求,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等负责,对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是否合理负责。

(四)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选址是否合理等负责。

(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发展建设规划以及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

(六)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负责。

(七)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贷款的项目独立审贷,对贷款风险负责。

(八)咨询机构:对咨询评估结论负责。

(九)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的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按照经审批或核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负责,并承担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技术方案、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