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中国的有序开展,促进清洁发展机制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近日发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2日施行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办法》要求,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应促进环境友好技术转让,在中国开展合作的重点领域为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回收利用甲烷。 《办法》规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国家和项目实施机构所有,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分成。国家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排量转让交易额收取的资金,用于支持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活动,由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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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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