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1-09-30 来源:国家能源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规范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标委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煤炭、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力(常规电力)、燃料(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燃料)、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能源装备等行业的行业标委会组建和换届工作。

    第四条 行业标委会的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和经费等参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以下统一简称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行业标委会进行管理。

第二章  行业标委会的组建

    第六条 组建行业标委会要根据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行业实际,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七条 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基本条件
    1、没有相应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现有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委会未包括的领域和范围。
    3、产品或技术在科研、开发、生产、使用和流通等领域有一定的规模或应用范围。
    4、有适合的秘书处挂靠单位,并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办公条件。

    第八条 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根据行业需要均可向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或国家能源局提出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建议,并填写《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见附表1)。

    第九条 行业标委会的名称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条 由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有关单位提出的组建行业标委会建议进行论证、审核,将拟同意组建的行业标委会报国家能源局。

    报送材料包括:
    1、组建行业标委会申请报告(包括组建行业标委会必要性、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化的基本情况、行业标委会名称和工作范围等)。
    2、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

    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收到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报送的组建行业标委会建议后,公示一个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进行行业间的协调后,予以复函。

    第十二条 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收到国家能源局的复函后,对于同意组建的行业标委会,组织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筹建,并对组建材料进行审查核对后报国家能源局审批和备案。

组建材料包括:
    1、行业标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名单汇总表(见附表2)。
    2、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表3)。
    3、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见附表4)。
    4、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5、本专业标准体系表和近期工作安排。
    6、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印模。

    第十三条 每届行业标委会委员的任期为五年。

第三章  行业标委会换届

    第十四条 行业标委会届满后,应及时进行换届。行业标委会换届方案由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批复、颁发委员证书,并将换届方案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
    1.行业标委会任期工作总结。
    2.新一届行业标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名单汇总表。
    3.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4.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5.行业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修订稿。
    6.近期工作安排。

第四章  行业标委会委员调整

    第十五条 行业标委会委员任期内调整,由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批复、颁发委员证书。

第五章  行业标委会分会组建和换届

    第十六条 行业标委会分会的组建和换届工作由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并将组建或换届方案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十七条 分会名称:×××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会。

第六章  行业标委会调整和撤销

    第十八条 行业标委会或分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行业标委会、分会或秘书处进行调整或予以撤销:
    1.有违法、违规行为。
    2.不能按时、按质完成行业标准化工作任务。
    3.没有相应的专业人员。
    4.没有经费来源或秘书处挂靠单位不提供必要的支持。
   
5.已成立相应的全国专业标委会,行业标委会无工作任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