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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成立国家智能电网标准化总体工作推进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12 来源:国家能源局

附件5:

国家智能电网标准建设工作规则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智能电网技术发展和工程示范,加快智能电网标准体系建设,保证智能电网标准的制订和实施,推进我国实质性参与智能电网国际标准化活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智能电网标准建设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分工合作、协调配合,构建我国的智能电网标准体系。

第三条 智能电网标准建设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电网企业、设备制造企业、研究院所、检测认证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国家智能电网标准化总体工作推进组(以下简称“总体推进组”)负责我国智能电网标准化工作的战略和规划,指导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协调各部门和各行业相关工作,推动我国智能电网标准体系建设,解决标准编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总体推进组”下设三个专业组:智能电网标准化组(以下简称“电网组”)、智能电网设备标准化组(以下简称“设备组”)和智能电网标准化国际合作组(以下简称“国际组”)。三个专业组按照总体规划、共同推进、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开展工作。

第六条 “电网组”负责组织我国智能电网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维护等方面的标准体系研究、技术协调和标准制修订推进工作;“设备组”负责组织我国智能电网设备等方面的标准体系研究、技术协调和标准制修订推进工作;“国际组”负责组织和参与智能电网相关的国际标准化活动,指导IEC国内技术归口单位开展国际标准化工作,推进我国主导和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工作。

第三章 体系建设

第七条 根据我国智能电网示范工程建设以及发展,“电网组”和“设备组”组织编制相关领域的标准体系,“国际组”提出我国参与智能电网国际标准化的战略规划。

第八条 根据我国智能电网战略发展思路,由“总体推进组”确定标准化总体发展略和规划,组织协调“电网组”和“设备组”开展标准体系研究并形成完整标准体系,指导“国际组”提出我国智能电网国际标准化重点项目。

第九条 我国智能电网标准体系应立足于我国产业发展和工程建设实际。

第四章 标准立项

第十条 智能电网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应根据我国智能电网标准体系,由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相关单位提出标准项目立项申请,经相应专业组审核后上报,已成立全国或行业标委会的由标委会归口,相应专业组负责组织实施,尚无标委会的由相应专业组归口。

第十一条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填写“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并编制标准草案后,通过国家能源局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填写《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以及相关论证材料后报国家能源局。

第十二条 在标准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项目调整或其他重大问题,“电网组”和“设备组”应及时报告“总体推进组”,由“总体推进组”协调解决。

第五章 标准制定

第十三条 智能电网标准由各专业标委会或专业组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相关规定进行起草和审查,完成技术审查后,国家标准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并抄国家能源局,行业标准报国家能源局。

第十四条 智能电网标准报批稿经审核后,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行业标准由能源局批准发布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六章 标准发布

第十五条 我国智能电网标准颁布后,电网企业、制造行业以及相关从业单位应认真贯彻实施,并对制定、修订的标准的使用情况及时向相关标委会和“专业组”反馈。

第十六条 各“专业组”应根据智能电网标准的使用情况对标准进行动态管理,组织定期复审,及时修订。根据需要,“总体推进组”可针对重要标准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由“总体推进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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