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标准建设工作规则》、《能源行业风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风电标准体系框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13 来源:国家能源局

附件2:

能源行业风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按照《风电标准建设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制造、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的专家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开展能源行业风电领域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家能源局的统一规划,组建能源行业风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称标委会)。

第三条 标委会主要开展能源行业风电标准化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经国家能源局审定,其范围包括风电场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运行维护、并网管理以及风电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等专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能源行业风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国内编号:NEA/TC1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方针政策,结合风电行业实际情况,向国家能源局提出标准化工作建议。

第六条 按照风电标准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负责组织编制标准体系,提出本专业制修订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

第七条 按照国家能源局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标准的制定工作,审查标准送审稿,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对标准定期复审,提出制修订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组织修订。

第九条 负责组织标准组织宣贯工作并对标准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和信息反馈,向有关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关注本专业国际标准化活动,组织标准化技术交流,负责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有关单位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一条 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标委会委员由风电建设单位、设计企业、设备制造企业、施工单位、科研院所、电网企业、行业协会、检测机构、认证机构、高等院校等有关部门的在职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标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5名,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的全面工作,指导标委会秘书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并组织标委会活动。

第十四条 标委会委员应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委员的产生由相关单位推荐,由秘书处报国家能源局审核批准和聘任;委员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五条 委员应遵循标委会章程,积极参加标委会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或经常不能参加标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秘书处向标委会提出调整或解聘建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六条 标委会秘书处设在国家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组织标委会活动和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设六个专业组:风电场规划设计、风电场施工与安装、风电场运行维护管理、风电场并网管理技术、风电机械设备和风电电器设备。每个专业组设立组长及副组长各一名,均由标委会成员担任。标委会秘书处负责管理协调各专业组的工作。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标委会根据国家能源局制修订标准计划要求,通过专业组征集并提出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十九条 标委会根据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通过专业组组织计划项目的实施,并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二十条 各专业组应组织有关单位组成标准编制组(编制组原则上不少于10人),按照《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进行标准的编制工作。编制组完成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应向发所在专业组成员以及其他相关专家征求意见(必要时采用会议形式征求意见)。意见处理后,提出标准送审稿报所在专业组。

第二十一条 专业组组长应组织本专业组委员,依托相关全国性或行业性专业标委会及有关单位组织标准审查专家组(不少于15家单位)进行标准初查。对存在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各专业组组长应向秘书处报送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初审意见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标准审查专家组名单上报能源行业风电标委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初审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秘书处组织在标委会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投票表决,负责该标准编制的专业组委员投票权重为40%,其他专业组委员的投票权重为60%,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表决同意,方为通过。审查通过后由专业组完成标准报批稿,专业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经秘书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由国家能源局按程序批准发布。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审查本专业的制修订标准,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等。标委会应每年向国家能源局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来源由以下方面提供:

(一)能源行业风电标准化专项经费;

(二)标委会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三)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等。

第二十七条 标委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委会会议费;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标准编审费;

(四)其它正当开支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标委会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