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标准化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13 来源: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文件

国能科技[2010]17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

标准化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能源领域标准化的科技创新步伐,不断提高研究水平,进一步规范能源行业标准化科研项目的申报、审核和验收程序,通过政府引导、专家评审和竞争择优等方式加强能源标准化科研项目的管理。现制定《能源领域标准化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能源领域标准化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能源局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能源 标准 研究 管理 通知

附件:

能源领域标准化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能源领域标准化科技工作,加快创新步伐,提高研究水平,

科学规范能源行业标准化研究项目管理及申报、审核、验收等程序,保证项目按时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能源领域标准化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此办法。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

第三条 申报项目的范围:

(一)能源行业标准体系和共性技术标准的研究;

(二)能源行业重要标准的前期论证及预研;

(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跟踪研究、翻译和采用;

(四)能源行业标准的技术协调、审查、审批、发布和公告;

(五)能源行业标准的宣传、推广和英文版翻译;

(六)能源行业标准的实施评价、复审和备案;

(七)与能源行业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按要求认真填报“能源标准化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详细说明立项理由、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组成人员和经费预算等。其中项目组成人员须包括项目涉及有关领域和行业的专家。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保证申请书所填信息准确、真实。

第六条 项目申请人须具有以下条件

(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端正,认真负责,热爱科研工作,身体健康。

(二)申请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请重点项目,必须是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三)项目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四)申请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第三章 项目的审核

第七条 确定项目基本原则包括:

(一)有利于能源领域标准化科技工作,提升能源标准化工作的创新步伐及研究水平;

(二)有利于维护我国能源安全和能源市场秩序,有利于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三)项目应在技术上可行,可操作;

(四)项目应具有针对性、时效性、指导性,有预期效果;

(五)项目应与其他部门的工作不重复。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将依据申请书,根据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完毕由专家委员会填写“能源标准化研究项目审评意见书”(见附件2),择优委托或招标选定项目。

第四章 项目的执行

第九条 项目采取合同管理。经批准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与国家能源局签订“能源标准化研究项目任务书”(见附件3)。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按照任务书执行,并在项目执行期间分阶段以书面形式向国家能源局提交“能源标准化研究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见附件8)。第一阶段执行情况报告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主动配合国家能源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并有义务按国家能源局的指导意见对所执行项目进行修正。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保证项目按期按质完成。项目完成后,须认真填写“能源标准化研究项目结题报告”(附件4)和“能源标准化研究项目验收申请书”(附件5),并连同其它评审材料报送国家能源局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时间才能完成的,必须在任务书规定的项目完成时间两个月前,填写“能源标准化研究项目延期申请书”(见附件6),经国家能源局批准后方可继续执行。

第五章 项目的验收

第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将依据项目承担单位送审材料,组织验收,并根据验收情况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由国家能源局组织的验收委员会负责。

第十六条 验收委员会须由有高级职称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且人数为奇数。验收委员会专家根据项目任务书要求分别做出验收是否合格的结论,半数以上专家认为合格的项目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完毕由专家委员会填写“能源标准化研究项目验收意见书”(见附件7)。

第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将最终成果印制成册,内容包括:本办法规定的所有附件、项目题目、内容摘要(1000-1500字)、项目正文,同时封面要印有“能源标准化研究项目”字样。一式四份,连同电子版报送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十八条 验收未合格,且尚有必要继续执行的项目,按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验收未合格,且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项目,按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只能在委托书规定范围内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对不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承办单位,将追回项目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能源局有权停止拨付项目剩余经费,并视情况追回拨付的项目经费:

(一)项目申报材料严重失真,影响项目继续执行;

(二)项目审定验收未合格,且没有必要继续执行;

(三)项目经延期后仍不能按时保质完成;

(四)其它原因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五)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六)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七)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八)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保密义务,须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漏项目内容。

第二十三条 项目成果的著作权归国家能源局所有,未经国家能源局同意,项目承担单位和其他第三方不得使用或公开发表。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能源标准化研究项目申请书

附件2:能源标准化研究项目评审意见书

附件3:能源标准化研究项目任务书

附件4:能源标准化研究项目结题报告

附件5:能源标准化研究项目验收申请书

附件6:能源标准化研究项目延期申请书

附件7:能源标准化研究项目验收意见书

附件8:能源标准化研究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