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文件 国能科技[2009]52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 能源行业标准编号有关事项的通知 有关单位: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正式复函,核准了我局能源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并设立能源行业标准代号“NB(能源标准)”(见附件)。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理顺关系、兼顾现行和服务行业,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能源领域标准化工作的现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石油天然气(SY)和电力(DL)行业标准编号维持不变。 二、煤炭行业标准(MT)管理职能正在协调之中,凡报我局的煤炭行业标准暂以能源标准(NB)编号。 三、石油一次加工产品及添加剂的现行标准维持不变,修订或新制定标准以NB/SH编号。 三、煤制燃料、燃料乙醇、煤层气(煤矿瓦斯)、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能源装备等行业标准原则上以能源标准(NB)编号。 四、能源标准(NB)分为强制性(NB)、推荐性(NB/T)和指导性技术文件(NB/Z),具体编号方式如下(以推荐性标准为例): 五、能源标准(NB)按技术领域采用号段排列标准顺序号。标准特征及顺序号通常为5位,第1位为行业特征号,第2位为专业特征号(如果需要分专业),后3位为标准顺序号。 行业特征号具体如下: 领域 特征号 1、基础与共性 (含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等) 0(可不写) 2、煤层气(煤矿瓦斯)、煤制燃料 和燃料乙醇 1 3、核电 2 4、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3 5、能源装备 4 6、煤炭 5 专业特征号可根据本行业具体情况,由我局商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具体确定编号。 请各有关单位结合本行业实际认真研究,切实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国标委综合函【2009】32号 国家能源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能源 标准 编号 通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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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能源行业标准编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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