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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制定非公有制企业勘查开采石油天然气的相关政策
发表时间:2011-10-27 15:08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 字体:[][][] [打印] [关闭]

    《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凡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石油公司,即可通过申请取得石油、天然气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石油天然气的勘查开采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精神,国土资源部目前正在起草《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申请条件的规定》,就注册资本、专家人数、技术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国土资源部正在积极推动此项工作,争取尽早出台非公有制企业平等取得油气矿权和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油气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相关政策。

另外,《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通过申请取得煤层气的探矿权、采矿权。截至2005年底,非公有制企业取得了煤层气探矿权总数的38%、采矿权总数的50%。

日期:200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