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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1-11-22 来源:国家能源局 字体:[][][] [打印] [关闭]

关于印发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73523号) 

江苏、河南、四川、广东、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按照全国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根据各有关单位的意见进行必要修改后,现将《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方案》和《节能发电调度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下述要求抓紧开展有关工作:

一、各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环保局、城市电监办和南方电监局要按照《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组织编制本省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机构、配套政策措施(包括机组参与调频、调峰和备用以及对关停机组的具体补偿办法等)、具体工作安排和时间进度等,于2008120日前上报我委。

二、各试点省原则上应于20071230日之前完成试点前的准备工作,2008110日之前完成模拟调度,2008120日之前具备试运行条件。

三、各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及早组织开展2008年电力负荷预测工作,并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省发电机组2008年基础排序表和发电组合基础方案,做好试点各项准备。

四、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要根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各试点省电力调度机构修订相关调度规程,完善技术支持系统,并对电网运行方式和安全边界条件进行校核。若需对《实施细则》作进一步细化或补充,请于2008110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五、全国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各试点省试点工作的协调和督导。请各试点省和有关单位按照《工作方案》所附办公室成员构成,于2008110日前将本省或本单位担任办公室成员的人员名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赵一农  01068501650

传真:01068501458


附件:一、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方案

二、节能发电调度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一:

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件),为认真做好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结合我国当前电力调度运行现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建立以能耗和排放水平为基准的发电调度方式,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电力工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为国家节能减排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工作目标

节能发电调度是以节能减排为核心目标提出的电力工业发电调度规则,是在以往曾经实行的等煤量微增调度方式的基础上,对现行调度方式的制度性变革,旨在建立一种以能耗和排放水平为基准的发电调度方式,最大限度发挥可再生及其他清洁能源的作用,最大限度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

(二)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统筹协调、分工合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先易后难、先点后面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舆论宣传,突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稳步推进,不断提高节能发电调度运行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总体规划,统一安排,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试点单位结合实际组织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最大限度地发挥地方各级政府的作用和电网、发电企业的积极性,确保电力工业安全可靠运行,确保电力工业干部职工队伍的稳定。

三、组织机构

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环保总局、电监会、能源办及江苏、河南、四川、广东和贵州5个试点省政府、两大电网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公司成立全国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并督导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名单及办公室构成见附表),负责日常工作。各试点省份可参照成立本省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省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并定期通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四、开展试点工作的主要条件

(一)编制实施细则,明确具体的操作办法;

(二)试点省政府指定其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编制本省发电机组排序表;

(三)明确实行节能发电调度后对按照国发2号文件要求已实施关停机组的补偿方式;

(四)电力调度部门做好技术准备,对电网运行方式、安全边界条件进行校核;

(五)火电厂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热电联产机组安装热负荷实时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电力调度等有关部门联网运行;

(六)对燃煤发电机组能耗参数进行认证;

(七)制定调峰、调频和备用补偿办法。

上述条件中,前四项是开展试点工作的必备条件,其他方面条件可以考虑在试点工作开始以后,逐步完善。

五、工作步骤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发文,提出具体要求;

(二)各试点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相关条件,编制本省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经我委会同国家环保总局、电监会、能源办认可;

(三)各试点省进行模拟调度确保运行安全后,正式启动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

(四)试点工作中,适时召开协调会,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对策。

六、相关配套政策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实施细则》,明确节能发电调度的原则、程序、方式等具体操作细节。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可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进一步细化或补充部分条款,但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

(二)电监会牵头制定《关于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明确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的范围、原则和机制等内容,指导试点省制定具体补偿办法。

(三)电监会牵头制定与节能发电调度配套的《信息发布办法》,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范围、程序和渠道;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技术监督检测机构或行业协会负责火力发电机组实时煤耗认定,并明确煤耗检测统一标准;

(五)环保部门负责发电厂污染物排放水平的测定,并明确相关标准。

七、其他有关事项

节能发电调度实施后,可能对电力工业产生深层次的影响。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同时,还需要从长远出发,开展相关问题的研究和论证工作。

(一)能源办牵头开展实施节能发电调度对电力乃至能源发展、区域能源流向和电站布局影响等有关能源政策的研究。

(二)电监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结合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进展,开展电力市场建设与节能发电调度衔接的研究工作。

(三)国家环保总局牵头研究建立与节能发电调度相适应的环保监测办法及相关制度和标准。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电价政策有关研究工作,积极推进电价改革,逐步建立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的联动机制。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节能发电调度宣传报道及相关政策和业务的培训工作。

 

附表:全国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略)

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构成(略)

 


附件二:

节能发电调度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1  为实施节能发电调度,促进电力工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依据《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国办发〔200753号),制定本细则。

2  节能发电调度以节能、环保为目标,以全电力系统内发、输、供电设备为调度对象,优先调度可再生和清洁发电资源,按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依次调用化石类发电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促进电力系统高效、清洁运行。

3  节能发电调度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连续可靠供电为前提,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及电力用户应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4  节能发电调度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统一平衡电力系统内发电和用电负荷。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统一安排发、输、供电及其相关设备的运行、检修,统一进行电网安全校核并组织落实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节能发电调度工作。

5  本细则适用于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省(区、市)所有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包括并入主网运行的各类公用电厂、企业自备电厂的发电机组,以及与主网相连接的地方电网的发电机组。

6  未与主网相连接的独立电网的发电机组应参照本细则实施调度。《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下发前依法批准且合同期限未满的中外合作或合资发电机组(以下简称外资发电机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认定,并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可继续执行原已签订的购电合同。合同期满后,执行本细则。

7  所有发电机组的上网电价、跨区域(省)电力电量交换价格暂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试点期间,企业自备电厂的发电机组按照本办法所发电量,可优先满足本企业自用,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和附加费。

第二章  机组发电排序

8  节能发电调度以机组发电排序的序位表(以下简称排序表)为依据,依序安排发电机组发电。各省(区、市)的排序表由省级人民政府责成其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组织编制。

9  各类发电机组按下顺序确定序位:

(一)无调节能力的风能、太阳能、海洋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

(二)有调节能力的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和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验收满足环保要求的垃圾发电机组。当有调节能力的水能发电机组出现非正常弃水时,列无调节能力的水能发电机组之前;

(三)核能发电机组;

(四)余热、余气、余压、煤层气等非燃煤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

(五)国家确定的示范发电机组及国家统一安排的发电机组;

(六)燃煤热电联产机组;

(七)由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定达标排放,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按照审核权限认定的煤矸石或洗中煤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

(八)天然气、煤气化发电机组;

(九)其他燃煤发电机组,包括热电联产机组超出以热定电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超出以(资源)量定电的部分;

(十)燃油发电机组。

10  同类型火电机组按照能耗水平由低到高排序,节能优先;能耗水平相同时,按照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机组运行能耗水平近期暂依照设备制造厂商提供的机组能耗参数排序,逐步过渡到按照实测数值排序,对因环保和节水设施运行引起煤耗实测数值增加的,可做适当调整。污染物排放水平以省级环保部门最新核定的数值为准。

11  未安装脱硫设施或已安装脱硫设施,但未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发电机组列同类、同级别容量发电机组之后。

12  发电企业应于每年920日前,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已并网运行发电机组节能发电调度所需参数的实测值和下年度计划并网运行发电机组节能发电调度所需参数的设计值。提供的参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并须经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或环保部门指定的机构核定。

(一)发电机组的类别;

(二)发电机组可调出力区间;

(三)火电机组供电煤耗;

(四)火电机组供电煤耗曲线和煤耗微增曲线;

(五)热电联产机组批复的热电比;

(六)火电机组启停能耗;

(七)水电厂各时期的水库水位限制,水库特性的变化;

(八)水电厂的综合利用要求;

(九)水电机组的效率曲线和耗水率曲线;

(十)发电机组的开停机时间、停启最小间隔时间、升降负荷速度及机组其它安全运行参数;

(十一)发电机组的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排放等环保指标;

(十二)新建发电机组投产计划。

13  发电机组大修或改造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参数重测,并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有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经核定的参数。新投产的发电机组应在并网后3个月内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有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经核定的实测参数。

14  每年1120日前,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会同省级环保部门根据核定后的发电机组有关参数,综合考虑机组类型、火电机组能耗水平、环保和节水设施配置等因素,编制本省(区、市)次年基础排序表,下达电力调度机构执行。

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每季度应根据机组参数变化和新机投产等情况修订排序表,并于每季度第3个月20日之前下达电力调度机构,作为下一季度安排机组发电组合和负荷分配的依据。

15  排序表的编制应公开、公平、公正,并在下达电力调度机构前10个工作日向电力企业和社会发布,予以公示。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电力企业对排序表有异议,可向排序表编制部门申请复核;排序表编制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存在重大分歧的可进行听证。

第三章  负荷预测与机组发电组合

16  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所辖范围内的年、季、月、日电力负荷需求预测及管理工作,并定期向相关部门、电力企业发布预测信息。

根据各地情况,日电力负荷需求预测工作可委托省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责。

17  年、季、月电力负荷预测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季、月总发电量和全社会用电量;

(二)年、季、月最大、最小用电负荷;

(三)分月平均用电负荷率。

18  年度负荷预测应至少采用连续3年的数据资料,年度以上预测期的负荷预测应至少采用连续5年的数据资料。在进行负荷预测时应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和电网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包括:

(一)全网的电力负荷增长及地区分布情况;

(二)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及地区分布情况;

(三)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

(四)电源分布和电网发展状况;

(五)大用户用电设备及主要高耗能产品的接装容量、年用电量;

(六)水情、气象等其他影响季节性负荷需求的相关数据。

19  日电力负荷预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测期内全网(各地区电网)次日的96点负荷值;

(二)预测期内全网(各地区电网)的最大、最小负荷需求值及其出现的时间;

试点初期,可暂预测全网总发电和用电负荷。

20  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应于每年1120日前发布下年度分月负荷预测信息,并于次年按月跟踪负荷变化动态修正;每月20日前发布修正后的次月负荷预测信息;可委托电力调度机构于每日16时前发布次日的96点电力负荷预测曲线。

21  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应以本省(区、市)发电机组排序表和负荷预测结果为依据,组织制定本省(区、市)年、季、月机组发电组合的基础方案。年、季、月机组发电组合基础方案应满足本省(区、市)对应时期预测最大用电负荷和跨区域(省)电力交换需求,并按有关规定预留备用容量。编制年、季、月机组发电组合基础方案,还须考虑下列因素:

(一)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约束条件必须运行的机组优先进入组合;

(二)国家统一安排消纳的电力电量对应发电容量优先进入组合;

(三)根据原有购电合同电量需安排运行的外资机组按合同规定逐月分解进入组合;

(四)新投产的发电机组及主要输电设备投产调试情况;

(五)设备检修计划;

(六)来水预测及综合利用要求;

(七)发电机组燃料供应情况。

22  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会同环保部门应于每年1210日前发布下年度机组发电组合基础方案信息;每月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对年度基础信息进行修订,并于20日前发布下月机组发电组合基础方案信息。机组发电组合基础方案信息主要包括:

(一)发电机组排序表;

(二)各发电机组的装机容量、可调出力;

(三)全省(区、市)分月最大负荷、平均最大负荷、月度用电量需求预测;

(四)分月发电机组及主要输电设备检修计划;

(五)各水电厂水库运用计划;

(六)发电设备投产计划;

(七)发电设备关停计划;

(八)有、无调节能力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本年预计发电利用小时数以及下年度已知的变化因素;

(九)核能发电机组、按以热定电方式运行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余热、余气、余压、煤矸石、洗中煤、煤层气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天然气、煤气化发电机组本年度预计发电利用小时数、资源实际利用量以及下年度已知的变化因素;

(十)预计需要调用的机组。

23  每日9时前各发电企业应向有关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次日节能发电调度所需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次日机组发电最大、最小可调出力;

(二)除水能外的可再生能源及满足环保要求的垃圾发电机组的出力过程建议曲线;

(三)水电厂的来水和发电出力预测;

(四)核能发电机组的出力过程建议曲线;

(五)燃煤热电联产机组次日的供热量、供热相应的发电出力曲线;

(六)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次日的可利用资源量、相应的出力过程建议曲线;

(七)承担综合利用任务的水电厂的综合利用要求;

(八)火电厂当日燃料存量和后续一周燃料预计量;

(九)设备检修计划及发电机组运行的其它要求。

24  电力调度机构按照次日的电力负荷需求预测、省间联络线交换电量计划、设备检修和安全约束等情况,依据排序表和月度发电组合基础方案,并考虑下列因素,确定次日发电机组组合方案:

(一)日开机最大可调容量应满足最大负荷,并按有关规定预留备用容量;日开机最小可调容量应与日最小负荷相适应,并留有充足的调节裕度;

(二)调峰、调频和调压的要求。排序表中序位相同时,调峰、调频、调压能力强的机组优先进入机组组合;

(三)设备调试的情况。试运行及试验机组按批准的计划进入机组组合;

(四)火电机组燃料库存和供应情况。为防止火电机组因缺燃料影响连续供电和威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当火电机组燃料存量低于预警存量时,按照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安排,并报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备案;

(五)水电厂来水预测、水库水位及水库综合利用要求。无调节能力的水电厂按照以水定电的原则进入日发电组合;有调节能力水电厂按水库水位控制计划进入日发电组合;承担综合利用任务的水电厂,依序满足其综合利用的要求;

(六)外资发电机组视购电合同完成情况安排开停机;

(七)发电机组开停机燃料耗费和停启最小间隔;

(八)不满足电网安全要求的机组不纳入组合;

(九)其它影响发电机组运行的因素。

25  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保电期间,应按照保电预案要求,适当增大备用容量和发输电设备的稳定裕度。

26  区域电力调度机构在各省(区、市)机组次日发电组合方案的基础上,依据本区域内各省(区、市)排序表、各机组申报的可调发电能力、跨省(区、市)输电联络线的输送电能力和网损,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区域内发电机组的启停机方式。即:进一步对各省(区、市)边际机组(被调用的最后一台发电机组)考虑网损因素后的供电煤耗率(简称边际供电煤耗率)进行比较,对边际供电煤耗率较高的省(区、市)依次调整安排停机,对边际供电煤耗率较低的省(区、市)依次调整安排启机,直至区域中各省(区、市)的边际供电煤耗率趋同,或跨省(区、市)输电联络线达到输送容量的极限,形成省(区、市)间联络线交换电量计划。

试点期间,省(区、市)间联络线交换电量计划可暂执行原签订的省(区、市)间送受电合同。

第四章  机组发电负荷分配及安全校核

27  电力调度机构在次日机组发电组合已经确定运行的发电机组之间,合理分配发电负荷,编制次日机组发电曲线,于每日l6时前下达各发电企业。

28  发电机组的日负荷分配应根据日电力负荷需求预测、日省间联络线交换功率曲线、发输电设备检修计划及网络安全约束确定,并按有关规定预留旋转备用和事故备用容量。

(一)外资发电机组视购电合同完成情况安排发电负荷;

(二)除水能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按发电企业申报的出力过程建议曲线安排发电负荷;

(三)无调节能力的水电机组在系统安全允许的条件下,按照以水定电的原则安排发电负荷;

(四)承担综合利用任务的水电厂,在满足综合利用要求的前提下安排发电负荷;

(五)核能发电机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按照其申报的出力过程建议曲线安排发电负荷;

(六)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按照以(资源)量定电的原则安排发电负荷,超过资源量所需的发电负荷部分,按常规纯凝式燃煤发电机组安排发电负荷;

(七)抽水蓄能机组根据电网调频调峰的需要安排发电和抽水;

(八)燃煤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安排发电负荷,超过供热所需的发电负荷部分,按常规纯凝式燃煤发电机组安排发电负荷;

(九)有调节能力水电厂应充分发挥其调峰、调频作用,并按预先制定的水库水位控制计划安排发电负荷;

(十)天然气、煤气化发电机组按照气源情况和系统负荷特性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运行;

(十一)国家统一安排消纳的电力电量按照消纳方案优先安排发电负荷;

(十二)国家确定的示范发电机组在示范期内,按照其在排序表中的序位优先安排发电负荷;

(十三)燃煤、燃油等火力发电机组分别按照供电煤耗等微增率的原则分配发电负荷;

(十四)处于试运行或试验阶段的发电机组,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确定的出力过程曲线安排发电负荷。

29  机组发电负荷分配应优先满足调峰、调频、调压要求,应满足继电保护装置正常可靠工作所必须的最小开机方式要求。

发电机组的日负荷曲线应满足其最大、最小技术出力要求,负荷变化速度不超过其最快升降负荷速度。

30  电力调度机构应积极开展流域水电优化调度和水火联合优化调度,提高水能资源利用率,并充分发挥水电的调峰、调频等作用。

31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相关安全规定的要求,对日发电负荷分配进行安全校核。当不能满足安全校核要求时,应按照排序表的顺序,考虑敏感度因素,依次调整机组的出力水平和开停机方式,直至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32  在异常或紧急情况下,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连续供电,值班调度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机组发电组合和负荷分配进行调整。异常和紧急情况处理完毕后,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排序表,逐步调整到优化后的发电组合。

系统安全允许条件、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认定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3  异常情况是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原定日机组发电组合和负荷分配不能满足电网调频、调峰、调压和安全运行需要:

(一)天气变化等原因使实际负荷和预测负荷差别较大;

(二)水电实际来水和预报情况差异造成水电发电能力变化较大;

(三)风电等清洁能源机组发电能力的大幅变化;

(四)发电机组缺陷或异常等原因,可能造成其被迫减出力或停机;

(五)重要设备原定检修计划发生变更;

(六)为应对灾害性天气采取的预控措施;

(七)水库大坝出现异常情况需要临时调整水电厂出力;

(八)其它使原定日机组发电组合和负荷分配不能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的情况。

34  紧急情况是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原定日机组发电组合和负荷分配不能满足安全运行需要,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的情况:

(一)发、输、变电设备发生故障;

(二)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过规定范围;

(三)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

(四)线路功率值超过规定的稳定限额;

(五)其它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

第五章  检修、调峰、调频和备用

35  电力企业应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和保养,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和可调性。发电企业应根据机组发电组合方案等有关信息,提前做好生产准备工作,确保机组按调度指令可靠、稳定运行。发、输、供电及其有关设备检修应按照设备检修规程和所属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的规定提出检修申请。

36  电力调度机构应依据负荷预测结果、检修申请和排序表,在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综合各种因素,编制年、月检修计划,逐月滚动修正,并抄报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依据短期负荷预测结果和检修申请,经商有关企业,按照电力系统运行的实际情况,安排日设备检修工作。有关电力企业,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检修计划组织设备检修工作。各类设备的检修安排信息和执行情况应按规定予以公布。

37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以下原则安排设备检修:

(一)设备检修的工期与间隔应符合有关检修规程的规定;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的检修,主要安排在可再生能源匮乏时期进行,利用化石能源的发电机组的检修应安排在电网用电负荷较轻或可再生能源充足时期(如丰水期)进行;

(三)当电网运行状况发生变化导致电网备用不足或电网受到安全约束时,电力调度机构可对相关的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38  所有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均有义务提供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并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曲线、电压曲线和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参与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

39  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应按照有关行业标准和所在电网调度管理规程规定,在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协调下完成发电机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电力系统稳定器(PSS)、发电机进相能力、自动发电控制(AGC)、一次调频等试验,并由具有调试资质的单位进行系统调试,其性能和参数应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需要。新机组达到上述要求后方可进入机组发电组合。

40  电网调峰任务原则上由抽水蓄能、有调节能力的水电机组、燃气、燃油和燃煤机组承担,必要时火电机组应进行深度调峰或启停调峰。

41  单机容量4万千瓦及以上水电机组和抽水蓄能机组,单机容量20万千瓦(新建1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均应具备AGC功能并满足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投入AGC运行的机组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能量管理系统(EMS)的指令参与电网闭环自动发电控制。

42  并网运行发电机组应具有一次调频功能,技术性能和参数应满足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

43  安排备用容量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在不同类型机组和地区间合理分布。

(一)用以平衡瞬间负荷波动与负荷预计误差的旋转备用容量,为预测最大发电负荷的2%5%,高峰时段按下限控制;

(二)用以事故备用的可供短时调用的备用容量,为预测最大发电负荷的10%左右,且不小于系统中最大单机容量或电网可能失去的最大受电功率;

(三)用以满足运行机组周期性检修所需的检修备用容量,一般为预测最大发电负荷的8%15%

(四)用以应对水电来水以及其它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力波动的备用容量依实际需要留用;

(五)用以应对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的备用容量依实际需要留用;

(六)用以应对新建机组投产日期不确定性和运行初期不稳定性的备用容量依实际需要留用。

44  发电机组参与电力系统的调频、调峰和备用应体现其经济性和可靠性。对列入年度机组发电组合基础方案的发电机组,依据电力调度机构实际调度的运行、备用状况,给予适当补偿。

节能发电调度调频、调峰和备用经济补偿办法由国家电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试点期间,由各试点省份依据国家电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具体补偿办法,并报全国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45  符合《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规定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在实施关停之后,可视各地情况给予关停企业适当补偿。试点期间,补偿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全国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监管

46  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及时发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信息发布的内容、形式和时间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公开与发布办法由国家电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47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电力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节能发电调度所需的信息,并对其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8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具体负责所辖范围内的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工作,应建立信息发布系统或通过其他媒介,并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对外发布相关信息,解答相关问题。

49  需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的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包括:

(一)发电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及其他技术性能等基础资料;

(二)发电机组排序表;

(三)年、月、日机组发电组合方案;

(四)电网结构情况,主要输电断面的最大输送能力,电网阻塞情况;

(五)发电机组、输变电设备年、月检修计划及检修情况;

(六)年、月全网发电信息;

(七)并网电厂月度实际发电量;

(八)全网电力需求预测;

(九)主要水电厂来水情况;

(十)发电机组上网电价;

(十一)发电机组所属企业执行调度指令情况,调峰、调频、备用考核和补偿情况;

(十二)安全校核对无约束机组发电组合的调整情况;

(十三)电网出现的紧急和异常情况,因此对机组发电组合所作的调整;

(十四)其他需要发布的有关信息。

50  电力监管机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负责所辖范围内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51  电网企业要定期形成电网网络阻塞的专题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加强电网建设和改造,完善电网结构,降低网损,减少网络阻塞,以适应节能发电调度的要求。各级政府应予以协调和支持。

52  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和电力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地方和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和监控。

自备电厂、非统调燃煤电厂的发电机组最迟应于节能发电调度实施或试点工作启动后3个月内纳入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否则,不得并网运行。

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负责。

53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技术监督检测机构或行业协会负责火力发电机组实时煤耗认定,试点期间暂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火力发电机组煤耗的检测与认证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54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测定核定各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水平,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通报,为编制排序表和电力调度机构实施调度提供依据。

55  火力发电机组必须安装并实时运行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省级环保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和省级电力调度机构联网。

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必须安装并实时运行热负荷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省级电力调度机构联网,接受实时动态监管。

56  已安装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不稳定以及未按规定建成与环保部门和电力调度机构联网的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或系统运行不稳定的发电机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按照未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发电机组参与排序。

57  节能发电调度执行情况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由电力监管机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和环保部门负责。


第七章   

58  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省相关配套规则的制定、修编和实施指导。电力调度机构负责依据本细则修订相关调度规程,完善技术支持系统。发电企业依据本细则和调度规程做好相应的生产组织,完善厂站端技术支持系统。

59  发电企业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企业内部节能减排工作,必要时应通过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60  本细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