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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煤炭和电力价格
发布时间:2011-12-01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保障电力供应,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对发电用煤(以下简称“电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同时适当调整电力价格,试行阶梯电价制度。

一是对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适当控制合同电煤价格涨幅,规定2012年度合同电煤价格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的5%。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市场交易电煤规定最高限价,秦皇岛等环渤海地区主要港口5500大卡电煤平仓价最高不得超过每吨800元;通过铁路、公路运输的电煤市场交易价格,不得超过煤炭生产经营企业2011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格。电煤价格在全国范围内基本稳定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及时公告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二是全面清理整顿涉煤基金和收费。除依法设立的基金外,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设立的涉煤基金和收费项目,必须在2011年底前取消;省级政府已依法设立的,最高征收标准每吨不得超过23元,低于每吨23元的维持现有水平不变,没有设立的不得设立;各地不得区分省内外用煤按不同标准征收基金和收费。

三是适当提高电价。自2011年12月1日起,将全国燃煤电厂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约2.6分钱,将随销售电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4分钱提高至0.8分钱;对安装并正常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电厂试行脱硝电价政策,每千瓦时加价0.8分钱,以弥补脱硝成本增支。上述措施共影响全国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约3分钱。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80%的居民户电价不作调整。

四是试行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将现行单一形式的居民电价,改为按照用户消费电量不同实行不同电价标准,电价随用电量增加呈阶梯式逐级递增。拟实施的阶梯电价分为三档,即各省(区、市)将本地居民户均月用电量按从低到高排序,覆盖前80%用户的电量为第一档;超出第一档并覆盖前95%用户的电量为第二档;超过第二档的电量为第三档。其中,第一档电价近期保持基本稳定,不作调整,第二档电价适当提高,第三档电价较大幅度提高。在实行阶梯电价的同时,对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设置每户每月10千瓦时或15千瓦时的免费用电量。各地实行居民用电阶梯电价的具体方案,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后实施。

为保障煤炭、电力价格调控措施的政策效果,国家有关部门将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加快释放煤炭产能,增加煤炭尤其是电煤供应;加强铁路运力调配,优先保障电煤运输,尤其是长期合同电煤的运输;加快煤炭产地向消费地的铁路建设,着力消除铁路运力瓶颈制约。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加强管理,挖潜降耗,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煤炭企业要加强自律,严格执行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各地不得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于近期及明年分别组织开展全国性的电煤重点合同执行情况检查和清理涉煤基金及收费情况专项检查,对不执行国家煤炭、电力价格调控政策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罚,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

据悉,国家采取上述综合调控措施的主要背景是逐步理顺煤电关系,保障迎峰度冬期间电力供应,促进节能减排。今年1-9月全社会用电量增长11.95%,部分地区增速在15%以上,节能减排形势较为严峻,且保障电力供应的压力较大。同时,煤炭价格持续多年上涨,火电企业发电成本大幅增长。在整体调控方案研究、酝酿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地方人民政府、主要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有关方面均表示愿意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稳定煤炭价格。居民用电阶梯电价的方案,2010年10月份已经通过互联网公开征求了全社会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反馈情况,提高了电量分档标准和第三档电量的提价幅度,对80%的居民户电价不作调整,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低收入群体设置了免费用电量。

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此次煤炭电力价格调控措施的出台,一方面将有利于促进煤炭、电力行业的协调发展;另一方面将有利于抑制能源不合理消费尤其是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信息来源:政策研究室子站)

关于对电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和加强电煤价格调控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煤炭市场秩序,稳定发电用煤(以下简称“电煤”)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决定对电煤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就加强电煤价格调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

(一)对合同电煤适当控制价格涨幅。纳入国家跨省区产运需衔接的年度重点合同电煤,2012年合同价格在2011年年初签订的合同价格基础(合同未约定价格的,以2011年第一笔结算价格为基础)上,上涨幅度不得超过5%。产煤省(区、市)自产自用的电煤,年度合同价格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2011年电煤合同有多个价格的,以合同双方确定的最高实际结算价格为准)的5%。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取降低热值、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不得降低电煤合同兑现率、高价搭售市场煤。发电企业不得抬价抢购、超过国家规定价格涨幅签订电煤合同。  <<<<详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信委),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煤炭市场秩序,稳定发电用煤(以下简称“电煤”)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决定对电煤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就加强电煤价格调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细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各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详细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方面负责人就煤炭和电力价格调控措施答记者问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对发电用煤(以下简称“电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同时适当调整电力价格,试行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就各方面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方面负责人。

一、为什么要对电煤价格实行调控?

答:稳定价格总水平是今年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今年以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控制货币、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搞活流通、加强监管、安定民生,取得了积极成效。目前,价格总水平同比涨幅已连续三个月回落,但煤炭价格仍然保持了上涨偏快的势头。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监测,反映市场煤炭价格走势的环渤海动力煤价格11月23日为每吨850元,比年初上涨74元,涨幅为9.5%。<<<<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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