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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十二五”将关闭30万吨/年以下规模煤矿
发布时间:2011-12-01 来源:国家能源局

为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并于11月16日印发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贯彻执行。

《意见》提出,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原则上不再审批生产规模低于45万吨/年的煤矿项目;凡核定生产能力或生产规模达不到30万吨/年的煤矿,2015年年底前一律予以关闭,由各市政府和省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关闭计划,分年度分批组织实施;对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达不到30万吨/年的煤矿,原则上不再批准扩能改造,确因资源丰富需要扩能改造的,须按新建矿井程序报批;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精神,发挥大矿优势,加快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

《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大山东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对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增强行业综合竞争力,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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