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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际经验 统筹解决并网问题——访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史立山
发布时间:2011-12-14 来源:中国能源报

史立山

编者按

价格政策、补贴机制、电力管理体制,这是新能源产业的规模化发展绕不开的话题,也是争议之所在。从特许权招标到固定电价,从按项目核准到“备案制”,国家能源局在发展新能源产业过程中历经的几次角色转变体现了思路调整。而在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史立山看来,政府要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如果政府不能统筹各方利益,调动企业的积极性,那么再好的政策也有沦为一纸空文之虞。史立山主张,“要把概念落到实处”,而学习、研究国外可再生能源大国通过什么样的政策、什么样的体制保障了近年飞速的发展,无疑是一条重要途径。

海上风电或出台固定电价

中国能源报:目前太阳能和陆上风电政策都由招投标制度过度到了固定电价制,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史立山:固定电价借鉴了德国等发达国家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经验,从保证业主收益来看有优势。从局限性看,太阳能目前的价格比较机械,但是在当前起步阶段也可以接受;而现在风电、太阳能产业无论在设备、资源认识、施工等方面的边界条件变化都很快,所以未来固定价格并不是不存在调整的可能。我的观点是,十全十美的政策只能在理论中存在。在实践中,每个发展阶段对应相应的政策。政策既然制定,就要得到有力的执行。

中国能源报:海上风电方面呢?

史立山:一期在江苏招标的100万千瓦项目的前期工作已经基本落实完毕。从这100万千瓦项目的招标情况来看,价格不是非常科学。我认为海上风电可以出标杆性价格,让企业自己做选址、可研等工作,在符合政府部门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开展前期工作和建设项目,成本控制得好就能盈利。现在海上风电的价格区间基本在0.7元到0.8元之间,最终肯定要确定一个价格。

中国能源报:几个月前能源局下发通知,通过“备案制”加强了风电项目的核准管理,您能否介绍一下该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史立山: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落实企业上报的项目。之前审批工作的计划性不够,没有什么条条框框。在实践中,发现很多之前核准的项目出现了弃风、与电网建设不协调等问题,而不能正常运行。所以新政要求报批项目的条件更加扎实,而能源局方面会更多考虑与电网衔接和总盘子的问题。

“配额制”短期难推行

中国能源报:近期有专家表示,太阳能“十二五”期间的规划数字已经上调至15GW,但是现在太阳能也有一些瓶颈,比如“金太阳”的并网问题,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史立山:现在太阳能的利用方式、价格、管理模式都不是很清晰。按照太阳能的发展规律,太阳能应该更分散,更多在负荷中心利用,但是我国的太阳能电站集中在青海、宁夏这些地区,虽然光资源很好,但是离负荷中心远,做大的潜力受到市场和并网的制约。大型太阳能电厂和电网之间的衔接并不复杂,但是千家万户都能安装、接入、利用太阳能才是未来的方向,这就要靠体制保障,在政策上和管理上做好设计, 让大家都有利益。

中国能源报:现在好像是卡在“自发自用”这个环节上了?就是用户自己发出的电量自己使用,不经过电网,这样由于利益设计这块没考虑到电网,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

史立山:我认为“自发自用”未必是好的概念,可能并不能成为长久之计。“鼓励在用户侧售电”应该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同时电网高出平均电价的成本要有消化的途径。安装太阳能发电系统的用户可以向电网按太阳能的上网电价售电,同时按商业电价向电网购买自己使用的电力,这样投资者和电网的利益都能保证。而太阳能接入低压电网了,能源效率就提高了,也不用长距离输送了,现在我们要把这个理念推到电网。德国是一个太阳能大国,太阳能装机约有2000万千瓦,他们就是这么做的,我们也在总结德国的经验。当然,这里有一个成本增加的问题,需要更多的资金,包括财政拨付,但是最终目的是促进产业发展,降低成本,最终取消补贴。

中国能源报:我们听说能源局也在研究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试图规定电网,甚至地方政府吸纳新能源的比例?

史立山:配额制和固定电价其实有重复的方面,给了价格政策理论上就不应该再给配额制,但也可以设计。目前开发出来的可再生能源经常碰到没有市场的问题,怎样融入更大的市场,政府要有更大的支持,配额制是针对这个问题设计的。我们希望把大用户、地方政府都纳入这个机制的范围内,以促进更大市场的建立。但是这个事情很难,没有非常可操作的方案,要做到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需要更多研究。

制定政策应有国际视野

中国能源报:您刚才多次提到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国际经验。发达国家可能在发展可再生能源方面已经先试先行,他们的经验对我国的意义是什么?

史立山:欧洲国家对新能源发展是很重视的,无论是技术还是管理都很不错,丹麦的风电比重已经超过20%,2020年要超过40%,西班牙去年风电曾占到负荷的53%,他们是通过什么样的政策、什么样的体制保障了这样的发展,我们需要认真学习和研究。

其实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政策有很多地方体现了国际视野。比如可再生能源法的修订是在调研了很多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法的基础上向人大汇报的。具体到电价的分摊机制是在分析、调查的基础上沿用了德国的做法(区别在于德国不是政府主导)。当时我们给人大汇报——内蒙古的风资源很好,但是风电成本很高,所以是不是考虑建立分摊机制,内蒙古开发风电促进节能减排,多余的成本让全国承担。这个机制极大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最近几年对风电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当然刚才我们提到的配额制,甚至未来的交易制度也是我们正在积极向国外学习的。这些制度在英国和澳大利亚都在实行了。

中国能源报:能否介绍一下我国与国外能源立法、规划方面主要的国际交流平台?

史立山:几个比较大的项目包括中德政府技术合作项目、中丹政府技术合作项目,以及中国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项目(CRESP)。其中CRESP是目前最大的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项目,是中国政府和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合作开展的可再生能源政策开发和投资项目,主要目的是在调查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和借鉴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和制定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建立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实现我国可再生能源的规模化发展。CRESP项目一期支持的很多政策研究成果(如可再生能源定价机制、配额制、激励政策等)已经被中国政府采纳,对中国可再生能源政策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效果。除了协助政策研究,该项目还通过开展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政策试点和投资活动为政策制定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记者 史丰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