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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1-04 来源:国家能源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62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了逐步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改善农村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条件,现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有关要求及2006年投资安排通知如下:

一、管理体制。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授权委托的机构)统一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为了充分发挥电网公司在资金和管理上的优势,保证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的顺利建设以及长久运行,实现以大电网带动农村电力发展,由省级电网公司作为项目法人,统一负责其供电范围内的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包括以电网延伸、小水电、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和风光互补等各种方式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对于省级电网公司供电范围外的无电地区电力建设,优先选择省级电网公司作为项目法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关专业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具体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有关专业公司应具有承担电站建设、运行和管理能力和资金、技术实力。

二、项目实施。各省(区、市)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方案、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实施步骤,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电网公司及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规划。为统筹农村地区的各项电力建设,今年以来有关电网公司组织实施的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的电网延伸项目(包括户户通电工程等)纳入国家组织实施的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其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实施步骤由有关电网公司提出规划,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同意后纳入所在省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统一上报我委。

三、资金安排。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实行国家定额补助、企业定额出资、统一政策还贷的政策。国家定额补助资金的比例为:西藏80%,四川藏区、青海藏区、新疆南疆15个贫困县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50%,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8个东部省份不予补助,其余地区20%;项目法人以自有资金配套20%;其余为银行贷款。银行贷款由项目法人按照有关政策实行统贷统还。

四、2006年资金安排及有关要求

按照重点支持西部、适当兼顾中部的原则,2006年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国债资金安排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云南、四川、重庆、贵州、陕西、甘肃、江西和河南省(区、市),具体详见附表。国家不予国债资金补助的东部省份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今年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投资规模,并按有关要求上报我委。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要先易后难,优先安排可通过电网延伸解决用电的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屯,按人口集中居住从多到少的原则先解决人口集中村,大电网延伸不到的,可通过光伏发电、风电来解决,对于人口居住过于分散的要结合生态移民统筹考虑。

请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区、市)人民政府,并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和有关部门按上述要求抓紧做好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管理体制和项目法人,提出项目安排建议。项目法人要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有关前期工作,落实配套资金,详细说明资金来源并出具资金承诺;银行贷款要取得银行出具的正式贷款承诺函;发展改革委要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电价方案,确保贷款偿还。在此基础上,将2006年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项目规划、建设目标(解决无电村及人口数量)、工程量、各项工程的投资规模和比例、资金来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稿以及投资计划于20061115日前上报我委。届时,我委将根据各省(区、市)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前期工作落实情况,最终确定投资规模并下达投资计划。

附:2006年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国债安排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