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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国家石油储备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办法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1-04 来源:国家能源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国家石油储备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办法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能源〔20091637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为落实《国家石油储备中长期规划(20082020年)》,管好用好中央预算内资金,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石油储备第二期项目建设资金全部安排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现请你公司按以下要求做好建设资金管理工作,制定国家石油储备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办法。

(一)国家石油储备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由我委下达,你公司要建立银行专户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与国家石油储备建设无关的其它支出,不得拖欠各项工程用款。

(二)你公司要遵照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规定,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以及有关合同拨付建设资金,并将经你公司分管负责人签署的拨款情况报告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三)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勤俭节约,严格各自受托管理的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公司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

(四)各建设项目的财务和会计核算必须全面、真实反映资金使用情况,集团(总)公司须向我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报送工程进展情况月报和项目监理月报。

二、尽快健全国家石油储备项目管理机构

国家石油储备项目实行委托建设制度,按照国家投资、企业承建、部门管理、依法监督模式进行管理。请你公司按以下要求加快健全国家石油储备项目管理组织机构,落实管理人员。

(一)在集团(总)公司部门内,成立独立的或确定专门的机构负责国家石油储备项目管理,业务对口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协调项目建设组织管理和建成基地运行管理。

(二)设立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公司负责具体建设任务,视同全资子公司管理,起草基地公司章程,任用基地公司管理人员,报国家能源局备案。设立基地公司原则上要就近依托当地炼化企业的管理力量,兼顾项目建设管理和投用后的运行管理。

(三)中石油负责设立锦州、兰州、独山子项目基地公司,基地公司名称为:锦州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限责任公司、独山子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负责设立天津、湛江项目基地公司,基地公司名称分别为:天津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限责任公司。中海油负责设立惠州项目基地公司,基地公司名称为:惠州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限责任公司。

(四)为做好黄岛地下水封洞库工程建设工作,请中石化尽快落实黄岛地上储备库委托管理方案,提出地下水封洞库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建议。

请于2009817日前将你公司制定的《国家石油储备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办法》、集团(总)公司的国家石油储备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名单,以及有关基地公司的章程和高管人员报国家能源局备案。之后,开展工商注册等有关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