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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1-04 来源:国家能源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4572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发展改革委(计委):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石油储备基地项目建设的管理,依据国家项目投资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针对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大连、黄岛、镇海、岙山四个基地建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四年四月一日

 

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石油储备基地项目建设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控制和节约投资,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项目投资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大连、黄岛、镇海、岙山四个基地建设。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会同财政部管理国家石油储备,协商解决基地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对储备基地项目的规划、立项、建设实施等负责,共同报告和宣传国家石油储备建设情况。

第四条  财政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投资计划、预算、合同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基地建设借贷资金,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方式、利率水平、贷款本息的拨付等具体问题;

(三)负责有关基本建设财务问题的解释、审批;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和项目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项目建设中的工程政府采购和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

(六)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协商解决基地建设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简称石油储备办),作为储备基地项目的投资者,行使国家石油储备出资人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国家作为出资人设立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公司(简称基地公司),组织制定《基地公司章程》,会同财政部考察任用基地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委托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三大集团公司)在储备基地项目的建设阶段管理基地公司,并承担建设任务;

(三)会同财政部负责国家资本金的管理和协调银行贷款;

(四)审批建设项目总体统筹控制计划;

(五)统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项目设计、监理、工程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施工进行招投标,组织钢材和关键设备的统一招标;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管、稽查和审计;

(七)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八)国家法律法规及《基地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人其它权力。

第六条  三大集团公司受石油储备办委托,分别将储备基地项目纳入重点项目管理范围,分设总部联络员,对口石油储备办。三大集团公司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石油储备办的要求,与石油储备办签订项目建设阶段管理基地公司并承担建设任务的责任书;

(二)审核并上报石油储备办基地项目初步设计、基地建设总体统筹控制计划、年度工程建设资金和工程进度用款计划、工程月报、工程年度总结和其它报告及材料;

(三)按照批准的工程概算严格控制项目静态投资,并对项目动态投资进行严格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优良、安全和按期竣工,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四)承担项目建设过程中其它的组织、协调责任。

第七条  三大集团公司应按照如下原则实施对基地公司的管理:

(一)提出项目建设阶段由较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基地公司的董事长和另两位董事人选,由石油储备办任命;

(二)项目建设阶段各基地公司领导班子中应包括项目建成后管理基地公司的领导成员人选,并在建设过程中均保持相对稳定;

(三)项目建成后,按基建程序进行项目移交,对项目董事长、总经理及石油储备办认为必要的离任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通过考核和推荐由石油储备办重新任命基地公司领导成员,未留用人员由三大集团公司全部接回原单位。

第八条  基地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由石油储备办委托各集团公司全权管理。基地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和项目批复文件,办理基地项目征地、勘察、开工、消防等手续和场地三通一平工作;

(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建设项目总体统筹控制计划;

(三)组织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标工作;

(四)项目实施可采取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条件不具备的也可采取分别承包(E+P+C)模式;

(五)对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投资和工期的控制进行全面监督,研究和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六)编制和上报基地公司年度工程建设资金及工程进度用款计划,及时报审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七)负责项目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HSE);

(八)负责单项工程和总体工程的预验收、试运行,负责单项工程的竣工结算和总体工程的综合结算,编制决算报告;

(九)根据《基地公司章程》和参照当地实际情况,拟订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定员定额及工资福利待遇,培训有关工作人员,报主管部门批准;

(十)负责项目后评估,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提出项目后评估报告;

(十一)按时编制并上报工程月报、工程年度总结和其它报告及材料;

(十二)石油储备办和三大集团公司要求办理的其它与项目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受石油储备办委托,成立石油储备建设专家咨询工作组,承担以下工作:

(一)组织编制《国家石油储备库设计规定》及有关标准;

(二)评审项目主要技术方案、初步设计、建设项目总体统筹控制计划,提出评审意见;

(三)研究项目建设工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提出建议。

第十条  基地公司所在的地方政府要为项目建设提供便利,协调解决土地征用、供电供水、社会治安等有关问题。

第三章  项目招标投标

第十一条  根据《招标投标法》,考虑到项目安全和保密等需要,本项目对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第十二条  参与邀请招标的企业,在有关部门推荐经石油储备办确认的长名单中选取,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设计甲级、施工一级及以上),并同时具有相关业绩,经石油储备办核准后作为候选人。

第十三条  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重大事项的招标的代理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甲级资质及相关业绩,在基地公司领导下开展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由三大集团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等推荐专家组成的项目专家库,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材料和关键设备采购招标的评标专家从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对储备基地建设资金(包括国债资金和贷款)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基地公司根据工程预算及进度安排,定期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署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银行贷款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银行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抄送财政部。

第十七条  贷款银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审定的资金使用计划和基地公司用款申请,经审核后按时向基地公司拨付资金,并定期反馈项目用款情况。

第十八条  储备基地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它支出,不得拖欠工程(含农民工工资)款。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将会同有关单位对各基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九条  基地公司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勤俭节约,严格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财务和会计核算必须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三大集团公司要对各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负责,做好项目建设期间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财政部、三大集团公司定期对项目建设进行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三)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

(四)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情况;

(五)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六)其它需要考核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根据考核,对项目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三大集团公司对所承担的建设项目负以下责任:

(一)突破概算的部分,由三大集团公司自行负担,但经确认的材料和设备大幅度涨价等不可抗力除外;

(二)如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竣工的,将对有关集团公司及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三)出现质量和安全事故,视事故等级,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三大集团公司对在项目建设中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署、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对项目建设进行审计、稽察和监管。

(一)对基地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稽察;跟踪监测项目实施情况;

(二)对基地公司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勘测设计、开工条件、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概算控制以及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度等执行情况进行稽察;

(三)对参建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评价;

(四)会同有关单位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

(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建设某一专项、阶段性和全过程,进行审计。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未有法律法规规定或需要明确规范的问题,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