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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调研“十二五”能源体制改革问题
发布时间:2012-01-17 来源:国家能源局

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深化能源体制改革的批示精神,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能源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研究起草工作。为了深入听取地方和企业意见,进一步增强能源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12月6日-10日,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单位,由吴吟副局长带队,赴甘肃省和重庆市开展了能源体制改革调研工作。调研组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内蒙、陕西、甘肃、宁夏、湖北、四川、重庆、贵州等八省(区、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国有和民营能源企业的代表以及专家学者对能源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并赴有关企业实地调研。

与会代表普遍认为,能源体制改革是促进能源行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十二五”期间能源领域体制改革非常必要和紧迫。调研反映的主要观点归纳如下:

一是关于发展和改革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能源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受多种因素制约,能源体制机制与科学发展的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当前能源领域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存在一些较突出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制约能源产业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以改革为发展的根本动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以巨大的决心和魄力深化能源体制机制改革,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促进能源科学发展。

二是关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能源体制改革不是简单地全面走向市场化,在部分领域和环节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也是改革的一个方面。能源体制改革要正确处理政府管制和市场的关系,找准两种手段的应用领域、应用对象和应用时间。科学界定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业务是能源体制改革的基础,对于竞争性业务,应在政府制定科学准入标准的前提下放开市场准入,对于非竞争性业务,政府应注重加强成本、价格和服务监管。

三是关于中央和地方能源管理权限。要进一步理顺能源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能源管理事权及职责。中央政府应更注重发挥能源战略规划、产业政策的指导作用,重点抓好能源中长期规划、供需总量平衡和重大项目布局,加强与日常运行调度的有机衔接,下放或放开部分项目和价格审批权限,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在明晰权责、加强监管的前提下,给地方政府和企业更多、更灵活的自主权。

四是关于垄断行业改革。目前能源行业垄断问题十分突出,有效竞争不足,是能源领域诸多矛盾和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影响能源效率提高和能源安全供应保障。应取消三大石油公司的专营权,有序放开油气批发、零售等中下游和进出口业务,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应加快放开电力大用户双边交易,构建公开透明的竞争平台,剥离电网企业的电力调度和交易管理等职能,打破电网企业单一买、卖垄断格局。政府应加强对油气管网、电网的无歧视开放和公平接入的有效监管。政府应完善国有能源企业的考评机制,对于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业务、市场化主体和承担社会服务功能的企业,设置不同的考评体系。

五是关于能源矿权管理和税费制度。应科学区分能源资源所有权与开发权及相应的权益,鼓励地方探索资源开发权市场化配置的新模式、新方法,寻求资源初始所有权权益实现的有效途径,逐步建立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合理分享资源开发红利的机制。应全面落实国家有关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科学确定资源税费水平和征收办法,建立矿业权有偿取得和资源勘探开发成本合理分担机制。

六是关于水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管理。目前我国尚缺乏对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可设定水能资源开发权,建立水能资源有偿使用、转让和补偿机制,协调水能资源地与水能开发主体的利益关系。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也应逐步设立开发权,规范开发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

七是关于煤炭流通体制改革。近年来,因重点合同煤滋生的煤炭交易和运输等环节的寻租空间不断膨胀,导致电煤不合理加价问题严重,引发煤、电轮番涨价,加快煤炭流通体制改革已是破解煤电矛盾的必然要求。应在加强煤炭供应保障能力和运输能力建设的同时,清理煤炭运输和流通中各种不合理收费,推进铁路运力市场化配置,逐步取消重点合同煤和电煤价格双轨制,同时理顺电价形成机制,建立起能源产品市场定价和有效传导机制。

八是关于合理选择改革试点。能源体制改革可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工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积累经验。可选择电力相对富余的区域或省级电网作为电力改革试点,放开大用户双边交易,推进独立调度和交易机构的改革。可选择煤炭资源丰富省份,建立铁路运力市场配置机制,取消重点合同煤。可选择煤炭资源不足的中东部省份放松电价管制,使电价合理反映煤炭市场价格,促进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产业结构调整。

九是关于改革的组织领导。深化能源体制改革要有权威的领导机构,建议国务院成立能源体制改革领导机构,下设工作机构。要制定清晰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既要明确远期目标,更要明确阶段性目标和近期的工作重点,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能源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