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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电价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2-02-10 来源:国家能源局

国外电价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研究单位:华北电力大学)

一、国外电价种类及构成

(一)美国的电价种类及构成

美国是世界电能消费大国。其电价在各州各不相同,按企业所有制的构成形式分为:私营、联邦营、地方公营和合作社营。1993年私营电力公司的总数只占电力行业构成的8%,但其售电收入都占全行业的79%。美国的电价制度采用季节差价和峰谷差价,以正确反映供电成本及控制高峰负荷。

1.分时电价。有的电力公司如洛杉矶水利电力局对小用户和中等用户设有分时电价和不分时电价2种方案供用户选择;而对大用户规定全部采用2个时段的分时电价。又如太平洋电气公司除了在工商业用户中执行3个时段的分时电价外,对居民用户也执行高峰、低谷2个时段的分时电价。这对减少高峰负荷、调荷节电、降低电力成本起到很好的效果。

2.季节性电价。在很多电力公司中采用了季节性电价,如太平洋电气公司不仅对工商业用户还对居民用户采用季节性差价,并且差价较大,以正确地反映不同季节的供电成本和减少夏季高峰负荷。

(二)英国的电价种类及构成

英国的电价主要分为4种,即趸售电价、送电电价、配电电价和零售电价。

1.趸售电价。趸售电价是参加联营市场的各发电公司通过竞争投标提供的,每30分钟改变一次。送电线和配电线分别归国家电网公司和12个配电公司所有,使用时分别付给送电电费和配电电费。

2.送电电价。送电电价包括连接电价和送电线使用电价,送电企业对接入送电线的发电公司收接入电价,对配电公司收引出电价,这种连接电价包括连接设备的运营费和电表等费用。送电线使用电价包括系统服务和基础结构的费用。

3.配电电价。配电电价也包括连接电价和配电线使用电价,连接电价是一般用户和发电厂与配电系统连接的电价,包括引入线、电表设置费以及运行维护费。对于一般用户的连接,其费用若在规定基准内,则按配电线使用的固定费回收,超过基准的费用要预付。如费用虽然在规定基准内,但供电期间不满基准期间的也须预付。对于临时供电,其连接费用要全部预付,供电结束时要将该项资产全部回收,发电企业的连接费用要一次全部付清。

4.零售电价。零售电价包括住宅用电价和工商业用户电价。

(三)法国的电价种类

法国的电价结合用户的容量和电压等级,分成蓝色、黄色和绿色电价三类:

1.蓝色电价。主要针对居民用户和低压小用户。电价结构由基本电价和电量电价构成,并按简单电价、分时电价、避峰日电价等,分别制订收费标准。

2.黄色电价。针对低压大用户,按用电时间多少分设电价,供用户选择。黄色电价满足一般工商用户的需求。

3.绿色电价。针对高压大用户,并由用户预定电量。按照用电季节和用电时间分设电价,用户利用小时数越高、基本电价越高,但千瓦小时电价则越低。

(四)日本的电价种类

日本实行以下几种特定电价制度:

1.分段电价制。分段电价制是一种递增性的电价制度,是对一部分住宅用电实行的,它将用电量分为三段。其中,第一段的电量,认为是维持人民最低生活水平的绝对需要量,采用较低的电价;第二段电价,定在只够抵偿平均成本的水平;第三段电价,则是反映边际成本的上涨趋势,用以促进能源节约。

2.季节电价制。该制度是1657年电价改革时提出的,其目的在于缓和夏天高峰负荷时供电方发电机组不足以满足需方负荷而造成的设备过分滥用。该制度规定,在夏季(7-9月)加收一笔反映供电成本季节判别费用的较高价格(高于其它季节)。对冬季高峰负荷,所有公用电力公司对商业低压、高压和特高压动力用户,均采用季节电价制。

3.分时电价制。主要针对高压动力和特高压动力用户执行,可由用户自己选择。

二、电价形成机制

(一)英美电价形成机制

英、美电力市场的交易构建于发电商、售电商、交易商(中介商)与用户之间的双边合同。包括了长期合同(预约合同和期货)和短期交易,甚至可以提前一天双方微调合同内容。这种电力市场交易价格以供需双方合同价为准,电力交割发生的实时价差,双方按合同互相弥补。电网运营者截至到关门前4小时还可以组织供需招投标,以保持系统供需的实时平衡。中标的发电商遇到负荷增减,由电网运营者负责电网平衡和价格结算,并在“平衡和结算规范”中规定。输电环节的平衡和结算及其它辅助性服务只能是垄断性的。监管机构对市场、许可证、价格以及“平衡和结算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二)法国电价形成机制

在法国,不管选择哪类电价,都有基本电价。另外,还鼓励用户在本年度低负荷期用电,避免由于超负荷和高峰段而负担高电价。

1.绿色电价。该类电价包括如下三档电价:

电价A:适用于预定负荷需量10000千伏安以下。通常包括5或8个季节的分时电价项目,分别把它们称作“A5”或“A8”。

电价B:适用于预定需量介于10000至40000千伏安之间。

电价C:适用于预定需量大于40000千伏安者。

后两种电价由8个计价项目组成。电价A和B的等级在全法国都相同。在C种电价中,用户实际负担的电价在已公布的最高电价(即指导性电价)的基础上,参考当地供电条件和供电特点来决定。

2.黄色电价。该电价有两种方案:

中期用电。这种方案十分简单,适用于预定负荷需量的利用时间小于或约等于2000小时。

长期用电。这种方案适用于长期利用其预定负荷的用户,或是在执行绿色电价制度中能够在高峰负荷期或冬季调节减少其负荷的用户。

黄色电价预定负荷介于36至250千伏安之间(由36至108千伏安按6千伏安分级,大于108千伏安按12千伏安分级)。

3.蓝色电价。该电价在蓝色电价制的2600万用户中,大多数(约70%)都同意选择基本用电电价方案,其它30%采用低负荷电价方案。从长期看与电价政策是一致的:60%的用户选择采用基本用电电价方案;20%用户将采用低负荷电价方案;20%用户将采用“高峰日让电”电价方案、季节电价方案和可调用电电价方案。

(三)日本电价形成机制

日本的电价政策体现了社会福利和推进节能。

1.三段电价制:第1段限于生活必需用电,其电价最低;第2段电量限于稍高水平,电价约为第1、第3段电价的平均值;第3段为用电高水平,其电价最高。这一制度反映出用电越多,电费越高。

2.特别电价制:参照历史用电水平确定各类用户的基准电量,用电量未超过基准电量的部分采用低电价,对超过基准电量的部分则采用分段递增的高电价,新增用户则采用较高的电价。

3.燃料费调整制度:为了反映与电力成本密切相关的石油、天然气和煤的价格变化而引起的经济状况变化。电力公司的电价要基于全国的燃料平均价格,取三个月的平均值。如果三个月的平均价格比当前价格高于或低于5%,电价费率会在隔三个月后的三个月内电费账单上调整以反映这种变动。目前各电力公司基本上都是按季度来计算并调整。但是政府也规定了一个最高为50%的上限以杜绝电力公司把一般成本转移到燃料费中。

三、国外电价模式

(一)电力价格市场化国家的电价模式

1.英国能量电价模式

英国于1989年在全球范围内率先提出了电力工业市场化改革的方向。1990年,英国开始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1990-1995年,发电公司、配电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的股票陆续上市。到8年后的1997年,正式颁布电力法,解散中央发电局(CEGB),拍卖电厂和地区供电局的股份,并将国家控制的电网也以私有资本代替,形成电力工业私有化的格局。

英国早期的电力市场采用电力库(Pool)模式。电力库是电力市场的交易中心,所有交易均需通过Pool来实现。Pool以电力库购买价格PPP向发电商购电,以电力库销售价格PSP售电。由于Pool中的电能价格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交易双方需要签订金融差价合同(CFD或EFA)共同承担价格风险。

英国Pool模式电力市场经过近10年的运作,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也发现了不少问题。因此,从2000年12月起,新的电力市场模式开始运行,废除原有的Pool模式,引入新的电力规约(NETA)模式。进一步细分了市场,引入了远期合同和期货、期权交易。并保留了现货市场,拓展了新的实时平衡市场交易,并在平衡市场中采用了以机组的实际报价进行结算的方式,抑制了发电商的一些投机行为。目前,新的电力市场模式运行情况良好。

2.美国PJM能量市场电价模式

PJM是经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批准,于1997年3月31日在东部特拉华州成立的一个非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它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系统运营者(ISO)。PJM的前身是PJM电力联营体(Power Pool),该电力联营体由宾西法尼亚、新泽西州、马里兰州的三家电力公司组建的世界上第一个电力联营体。目前、PJM负责美国大西洋沿岸中部五个州和一个特区电力系统的运行与管理。

PJM电力市场目前由日前电力市场、期货市场以及实时市场组成。日前市场采用投标的方式进行并按照综合评估的结果确定机组发电计划,投标设最高限价,卖方最高报价不得超过1000美元/MWh。市场根据系统运行的实际状态(输电损耗、阻塞成本)确定位置边际电价(LMP),其为发电边际成本、输电阻塞费用,边际网损费用之和,位置边际电价与节点所在的地理位置有关,不同母线的LMP价差就决定了母线间的输电阻塞价格。实时市场同样采用LMP价格,是日前市场的补充,为市场成员提供了一个调节调度计划的机会,以5分钟为一个单位进行计算。同时PJM引入了容量信用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和固定输电权交易市场

(二)电力价格尚未完全市场化国家的电价模式

1.法国的电价模式

法国电力长期由法国电力公司实行发、输、售电一体化经营。从电价方面看,法国电价以边际成本法为基础,其销售电价、输电电价制定都很有特色。

(1)输电电价。输电电价按电压等级和利用小时来制定。

测算。测算采用邮票法,即输电电价与电能输送距离无关,且输电费不分摊给发电商,全部由消费者承担。

分类。首先按照电压等级分类,分为130KV-350KV和40KV-130KV两类;其次按电网利用小时数分类。电网利用小时等于输电量除以申请容量。

(2)销售电价。法国于1986年初修订出一套新的电价,并开始实施。销售电价把用户用电容量和电压等级结合起来进行分类,分为蓝色、黄色和绿色电价三大类:

蓝色电价。适合于容量为3KVA-36KVA的低压用户,电价结构由年度电费和电量构成,并按居民与农业用户、市政和小工业不同类别分类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黄色电价。适用于预定负荷在36KVA-250KVA的低压用户,黄色电价在蓝色电价与绿色电价之间起到较好的衔接作用;

绿色电价。适用于容量大于250KVA的中压、高压和超高压用户。绿色电价又分成A5、A8、B、C四类。绿色电价均采取由用户预定需量的方法。

法国电价体系的最大特点就是重视用户选择权。每一用户都有多种计价模式可供选择。用户供电规模越大,选择余地就越大。

2.日本的电价模式

在日本的电力发展中,逐渐形成了以九大电力公司运营区域为基础的九大电网。在世界各国的电价政策方面,日本有着典型的特征。

日本的电价管理有以下特点:A、日本法律允许电力公司分地区垄断经营,但公司的电价制定要依法进行,经政府批准、公布实施。B、按用电条件制定电价。因电能不便贮存,电力公司必须按照最大需求量准备发、输、变、配设备和线路,其生产、运行和维护的费用均需以电费形式收回。为使用户公平负担这些费用,则需按照用户用电电压高低和用电时间、季节,以不同的电价方式分摊不同的费用。C、保持电价稳定。电价波动对社会生产和生活影响较大,由于政府掌握批准权,故在经济波动或供求矛盾时,也能保持较长时间不变。日本的现行电价是以社会高福利和推进节能为出发点的。对照明用电实行三段电价制,对电力用户采用了特别电价制。

(1)三段电价制:第一段是生活必需用电,电量限为120kwh/月,其电价为最低;第二段电量限为120kwh/月到200kwh/月,电价约为第一、第三段电价的平均值;第三段用电为200kwh/月以上,其电价为最高。这一制度反映用电越多,电费越高,这对节能和高消费有一定的调节作用。

(2)特别电价制:特别电价可以说是一种递增电价,是参照历史用电量确定各类用户的电量基准,对合同电量和用电量未超过基准电量的部分采用低价,对超过部门采用分段递增的高电价,新增用户采用较高电价。

(3)季节电价制:为了满足季节性高峰用电,需增加大量的发、供电设备和线路,随着季节变化,用电负荷减少时,设备利用率大幅度下降,使运行和维修成本增加,根据成本为主的原则,必然在电价上有所反映。此外,对于任何季节,都存在昼夜峰谷差,因而还有白昼和夜间的峰谷电价制。

(4)二部电价制:在各种电价中,除定额照明电价按一部电价制外,其余各类用电电价均为基本电价(即容量电价)加电量电价的二部电价制。

四、国外电价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英、美电力市场的交易,使用户和发电商能够预测电力供需情况,特别是需求侧的参与,大大提高了价格的透明度,也有利于竞争。法国以容量和分季节用电量为主的电价办法有利用于电网安全调度,有利于限制高峰负荷和节约电网备用容量。日本以电量为主的电价办法有利于居民生活用电和节能,对高耗能有一定限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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