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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12〕17号
发布时间:2012-06-01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12〕17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和部署,经研究,决定于6~8月组织开展1次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对象

    部分煤矿企业及其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二、监察内容

    (一)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落实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和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估体系、管理考核等制度;是否落实抽采达标责任、规划和计划;是否建设完善瓦斯抽采系统,切实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对应抽未抽的矿井是否责令停产整顿,对抽采不达标的采掘工作面是否责令按规定停止生产。

    (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落实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和完善防突机构和专业队伍,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区域性防突技术方案;是否落实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是否严格执行区域性措施效果不达标不得进行采掘作业的规定;是否认真编制揭露煤层设计,并经严格审批,杜绝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

    (三)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建立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相关制度;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是否停产整顿;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转,传感器安装位置、数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是否按规定对系统和传感器进行定期维护。

    (四)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相关工作落实情况。是否按要求停产整顿并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是否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或未被兼并重组的是否予以关闭;停产整顿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五)重大瓦斯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明确重大瓦斯隐患认定标准;对重大瓦斯隐患,是否做到整改方案、责任人员、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是否进行挂牌督办,强制整改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统筹部署。要将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工作纳入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总体工作安排,并紧密结合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统筹考虑、统一布置。

    (二)突出重点。要在深入分析本地区煤矿瓦斯防治特点和近年来瓦斯事故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抓住薄弱环节、突出问题和重点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瓦斯防治专项监察。

    (三)严格执法。瓦斯防治专项监察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监察中要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国家煤矿安监局在把瓦斯防治工作纳入拟于6月上、中旬开展的异地监察执法内容的同时,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对重点产煤省(区、市)开展抽查。

    (四)认真总结。专项监察结束后,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及时进行总结分析,起草总结报告,并于9月20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整顿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重大瓦斯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和落实等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瓦斯重大隐患查处情况,实施行政罚款、依法责令停止施工作业、提请关闭情况,瓦斯防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建议等)。

    联系人:牛军。

    联系电话:010-64463225,010-64464414(带传真)。

    电子信箱:niuj@chinasafety.gov.cn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