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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能源资源相关税制研讨会在京召开
发表时间:2012-06-04 来源:国家能源局 字体:[][][] [打印] [关闭]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矿产资源租赁税(MRRT)及碳排放定价机制。为了帮助我对澳合作相关单位了解上述法规及澳大利亚税收环境,5月22日下午,由我局国际合作司组织的澳大利亚能源资源相关税制研讨会在北京召开。能源局政策司、规划司、电力司、煤炭司、油气司,发改委外资司、产业司及对澳合作主要企业代表共计40余人出席了此次研讨会。

    来自普华永道的税务专家介绍了澳大利亚能源行业的主要税负,着重分析了资源税、碳排放定价机制及石油资源租赁税(PRRT)对我在澳投资的影响,并简要介绍了澳大利亚电力市场及澳联邦政府2012/13新财政年度财政预算有关情况。与会代表就各自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MRRT主要面向煤、铁和煤炭地下气化项目,名义税率为30%,但扣减25%的开采补贴后,实际税率为22.5%(22.5%=30%*(1-25%))。MRRT针对资源本身在估值点的价值征税,而非后续加工环节。州政府征收的开采费可以抵免资源税,未使用的抵免额可以按照长期国债率+7%的利率按年上涨,同时税款本身可以作为所得税抵扣。具体计算方法为:

    MRRT税负=22.5%×【采矿收入(矿物离开矿山堆场时的价值)-开采费抵免-前期费用抵免-开采亏损抵免-初始值抵免-其他项目转入的亏损】

    碳排放定价机制适用于固定能源行业(如电厂),运输(不包括家庭和轻型车辆),工业制造,废弃物及逃逸气体(如开采煤矿产生的甲烷气体),不包括农业和林业。具体适用对象为控制运营且排放至少在2万5千吨温室气体的企业适用,适用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硫及炼铝行业产生的全氟碳化物。排放价格根据定价机制时间表调整,第一个三年适用固定排放价格(起始为每吨23澳元,其后按年通胀率指数逐年上调),第二个三年适用浮动价格加上下限,第七年开始与国际碳排放市场和定价体系接轨。

    上述新税制实施后,澳大利亚税务环境呈现三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征税范围有所扩大,二是税率普遍提高,三是澳大利亚政府希望通过引入新税种增加财政收入以弥补资金不足。

    通过此次研讨会,参会相关单位全面了解了澳大利亚税收环境,对澳大利亚即将实施的资源税及碳排放定价机制有了基本了解,同时也有助于增强我企业在澳投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