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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7月起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
发布时间:2012-07-03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山东省物价局日前经省政府批准发出通知,公布山东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从2012年7月1日起试行居民阶梯电价。《通知》要求各地周密安排,加强协调,强化监督检查,确保阶梯电价顺利实施。

    “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将逐步减少工商业用户对居民用户的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节约、合理用电。”山东省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充表示,“这是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山东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明确了居民阶梯电价的实施范围与周期,即:居民阶梯电价实施范围为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一户一表”用户);居民阶梯电价实施周期按年度执行,全年分档电量按月度电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2012年按半年的分档电量计算。按照《通知》规定,山东省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设置每户每月15度的免费用电基数,电费先收后返。

    据悉,《通知》规定了居民阶梯电价分档电量和电价标准。“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电力公司抄表周期正常交纳电费,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第一档:电量每户每月210度及以下,执行现行电价,即年用电量2520度及以下执行每度0.5469元;第二档:

    电量每户每月210~400度之间,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即年用电量2520~4800度部分执行每度0.5969元;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400度以上,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即年用电量超过4800度部分执行每度0.8469元。对使用量控式卡表与电力公司结算的居民用户,以年度购电量执行上述标准。

    针对居民用电不同情况,《通知》还明确了相关配套措施。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电价政策,并要求加快“一户一表”改造步伐,2014年7月1日起,仍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用户,将依据国家规定调整电价;对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已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试行期间应执行第三档电量加价标准的暂执行第二档电量加价标准;对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第一档电量每月增加100度;对试行期间居民用户发生用电变更,按照实际用电月份数计算分档电量,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尹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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