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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 发改厅[2012]1662号
发布时间:2012-09-18 来源:发改委网站

关于开展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

发改厅[2012]1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经贸委、工信委、经委)财政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华润、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目前,全国煤电装机约7亿千瓦,消耗煤炭占全社会消费总量的一半。近年来,通过“上大压小”、技术进步和加强管理等措施,全国平均供电煤耗较“十一五”初期下降了10%。另一方面,部分机组仍存在技术粗放、管理不善、能耗偏高等问题。实施在役煤电机组综合升级改造,是能源“十二五”规划和电力“十二五”规划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电力行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和目标

    按照“市场运作、政策扶持、试点先行、有序实施”的原则,“十二五”期间,采用成熟可靠、经济适用的先进发电技术和管理办法(详见附件一),对在役煤电机组进行综合升级改造,首批启动1000万千瓦示范项目,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渐扩大改造规模。

    二、范围和重点

    鼓励对供电煤耗高出同类机组平均水平5克/千瓦时以上的煤电机组实施综合升级改造。重点支持满足下列条件的机组申报国家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一)单机容量大于10万千瓦、小于100万千瓦。

    (二)投产运行2年以上。对20万千瓦级及以下纯凝机组,除供热改造外,服役运行年限在15年以内。

    (三)供热改造项目,单台机组供热能力达到工业热负荷70吨/小时或采暖热负荷240万平方米以上。

    (四)单台机组预计年节能量超过7500吨标准煤。

    综合升级改造项目的年节能量包括发电降耗、供热改造提效两部分(具体计算详见附件二)。

    三、支持政策

    (一)支持发展。对煤耗指标领先、积极实施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优先支持其火电项目建设。综合升级改造项目年节能量每形成1万吨标准煤,相应增加业主单位所在企业集团3万千瓦火电建设规模,用于该企业集团全国范围内规划建设的火电项目。

    (二)奖励资金。对纳入国家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中央财政根据实际改造成果,按照《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367号)给予奖励,并鼓励地方积极给予支持。

    (三)优惠贷款。经商国家开发银行同意,纳入国家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享受优惠信贷支持,原则上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10%,期限10年以上。具体金融产品、审批手续由国家开发银行另行规定。鼓励其他金融机构给予优惠贷款支持。

    (四)优先调度。对完成综合升级改造的机组,省级有关部门要会同电网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调整节能发电调度序位;未实行节能发电调度的地区,要加大计划电量支持力度。

    四、工作要求

    (一)项目申报。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项目,业主单位应编制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项目申请报告(详见附件三),并按程序报送项目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筛选,于每年1月底前,将年度备选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四)及具体项目申请报告报送国家能源局。附件五所列项目仅供相关地区和企业在申报首批示范项目时参考。

    (二)性能测试。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中介等机构,在改造前后,分别开展机组性能测试。性能测试费用由中央财政按相关规定支付。承担项目性能测试的咨询中介等机构,其自身及关联单位不得为该项目提供设计、施工等服务。

    (三)计划下达。国家能源局根据有关机构出具的机组性能测试指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下达国家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各项目主要能效指标、年节能量、实施期限、总投资等内容。

    (四)资金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单位可按照《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367号)要求,提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机构出具的机组性能测试指标,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五)资金下达。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地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复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复审结果下达项目实施计划。财政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项目完工后,再根据项目实际节能效果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清算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或扣回。

    (六)加强管理。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工作。发电企业要做好所属燃煤电厂改造的计划管理、技术指导、资金筹措、过程控制。业主单位要认真编制改造方案,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实现预期目标。省级电网企业应按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合理安排机组检修,积极配合完成机组性能测试,确保优先调度原则落到实处。

    (七)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单位对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工作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政策支持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追缴奖励资金、建设规模和鼓励电量,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及时总结示范项目经验,不断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十二五”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目标如期实现。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关于开展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国能电力[2012]25号)撤销,现重新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一、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主要参考技术

    二、煤电机组主要能效指标及年节能量计算

    三、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四、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备选项目汇总表(样表)

    五、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示范项目表(仅供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财 政 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能源 电力 改造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