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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规划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3-10-10 来源:国家能源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规划的批复

(发改能源〔2006〕352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甘肃省(区)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煤炭工业局,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形成若干个亿吨级煤炭骨干企业的决策,我们组织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等设计、咨询单位编制了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规划,经征求有关省(区)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煤炭管理部门意见和专家论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对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规划批复如下。

    一、位于内蒙古和陕西的神东、陕西陕北、陕西和甘肃黄陇(华亭)、山西晋北、晋中、晋东、山东鲁西、安徽两淮、河北冀中、河南、云贵、蒙东(东北)、宁夏宁东规划建设为大型煤炭基地。大型煤炭基地煤炭储量丰富,煤类齐全,煤质优良,开采条件较好,区位优势明显,已具有一定的生产开发规模和配套工程设施。做好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对维护国家能源安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和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促进资源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神东、晋北、晋中、晋东、陕北大型煤炭基地处于我国中西部,主要担负向华东、华北、东北等地区供给煤炭,并作为“西电东送”北通道电煤基地。冀中、河南、鲁西、两淮基地处于煤炭消费量大的东中部,担负京津冀、中南、华东地区供给煤炭。蒙东(东北)基地担负向东北三省和内蒙古东部地区供给煤炭。云贵基地担负西南、中南地区供给煤炭,并作为“西电东送”南通道电煤基地。黄陇(含华亭)、宁东基地担负西北、华东、中南地区供给煤炭。

    三、以上13个大型煤炭基地由98个矿区组成。其中,神东基地由神东、万利、准格尔、包头、乌海、府谷6个矿区组成;陕北基地由榆神矿区和榆横矿区2个矿区组成;黄陇基地由彬长(含永陇)、黄陵、旬耀、铜川、蒲白、澄合、韩城及华亭等8个矿区组成;晋北基地大同、平朔、朔南、轩岗、河保偏和岚县6个矿区组成;晋中基地西山、东山、汾西、霍州、离柳、乡宁、霍东和石隰8个矿区组成;晋东基地由晋城、潞安、阳泉和武夏4个矿区组成;蒙东(东北)基地扎赉诺尔、宝日希勒、伊敏、大雁、霍林河、平庄、白音华、胜利、阜新、铁法、沈阳、抚顺、鸡西、七台河、双鸭山、鹤岗16个矿区组成;两淮基地由淮南、淮北2个矿区组成;鲁西基地兖州、济宁、新汶、枣滕、龙口、淄博、肥城、巨野和黄河北9个矿区组成;河南基地由鹤壁、焦作、义马、郑州、平顶山、永夏6个矿区组成;冀中基地由峰峰、邯郸、邢台、井陉、开滦、蔚县、宣化下花园、张家口北部、平原大型煤田9个矿区(煤田)组成;云贵基地由盘县、普兴、水城、六枝、织纳、黔北、老厂、小龙潭、昭通、镇雄、恩洪、筠连、古叙13个矿区组成;宁东基地由石嘴山、石炭井、灵武、鸳鸯湖、横城、韦州、马家滩、积家井、萌城9个矿区组成。以上矿区未编制总体规划和需要修改总体规划的,应及时开展编制和修改工作,按程序上报审批。大型煤炭基地及各矿区范围详见附表。

    四、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要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综合开发利用煤炭及与煤共伴生资源,实现上下游产业联营和集聚,把大型煤炭基地建成煤炭调出基地、电力供应基地、煤化工基地和资源综合利用基地,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带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冀中、鲁西、河南3个基地,重点做好老矿区(矿井)生产接续,稳定煤炭生产规模。神东、蒙东(东北)、两淮、晋北、晋东、云贵、陕北、黄陇(华亭)、宁东9个基地,要适度加快开发建设,提高煤炭生产和供应能力。晋中基地,要对优质炼焦煤资源实行保护性开发,把建设大型矿井与整合、关闭小煤矿结合起来,稳定生产规模。

    五、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大型煤炭基地建设项目,调控建设总规模,优化煤炭生产力布局,规范生产开发秩序。通过矿区总体规划,合理确定井田境界、建设规模和相关配套工程,保障大型煤炭基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规划的煤矿项目500处,建设规模13亿吨,将分期纳入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并经矿区总体规划进一步论证确定后,逐年安排建设。

    六、基地建设以大型煤炭企业为主体,优先建设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和大型现代化矿井。国家支持大型煤炭企业重组,并通过合作、股份制等形式吸引多元化投资,参与国有煤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参与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国家支持大型煤炭企业联合改造基地内现有中小型煤矿,提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水平。地方要通过编制和实施中小煤矿联合改造规划,促进中小型煤炭企业整合煤炭资源,联合改造现有中小煤矿,提高生产集中度、安全生产水平和资源回采率。

    七、对大型煤炭基地内已经存在的小煤矿不再新增资源量,并通过制定和实施规划,对小煤矿进行分类处理:凡适宜大矿开采的资源,要按照规划进行资源整合和矿井改造;凡影响大矿开采的要予以关闭,依法给予经济补偿或折价入股;凡非法及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严重、没有安全保障的小煤矿要坚决予以取缔。

    八、大型煤炭基地范围内煤炭资源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地质勘查工作,由国家出资完成。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据批复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实行矿业权市场化配置,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按资源占用量分期实现矿业权有偿使用,保障矿区井田合理有序勘查开发和煤炭企业持续发展。

    九、要按照统筹规划,勘探先行,保障开发,增加储备的原则,做好煤炭资源地质勘探工作。及时安排编制各矿区总体规划,规范矿区开发建设。结合铁路运煤通道规划,做好各矿区铁路与运煤通道的衔接和配套,加快基地内运输设施的建设,完善集疏运系统能力,适应外运量增长的需要。做好水资源的勘查和保护,同时,加强水库建设和矿井水利用,满足生产建设用水需要。做好城镇规划与煤炭基地规划衔接,避免城镇、道路等地面设施压煤。

    十、在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过程中,必须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实现可持续发展。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资源利用、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规、标准和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资源开发与保护,实现煤炭及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提高资源回采率;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煤矿安全生产;按照“谁开采、谁保护,谁损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在开采成本中尽预留上述工作的资金。要加强监督检查,按可持续发展要求,抓好资源利用、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附:大型煤炭基地及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