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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能源行业标准编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14 来源: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能源行业标准编号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科技〔2009〕172号)

相关单位: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正式复函,核准了我局能源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并设立能源行业标准代号“NB(能源标准)”(见附件)。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理顺关系、兼顾现行和服务行业,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能源领域标准化工作的现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石油天然气(SY)和电力(DL)行业标准编号维持不变。

    二、煤炭行业标准(MT)管理职能正在协调之中,凡报我局的煤炭行业标准暂以能源标准(NB)编号。

    三、石油一次加工产品及添加剂的现行标准编号维持不变,修订或新制定标准以NB/SH编号。

    三、煤制燃料、燃料乙醇、煤层气(煤矿瓦斯)、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能源装备等行业标准原则上以能源标准(NB)编号。

    四、能源标准(NB)分为强制性(NB)、推荐性(NB/T)和指导性技术文件(NB/Z),具体编号方式如下(以推荐性标准为例):

NB/T XXXXX.X-XXXX

    五、能源标准(NB)按技术领域采用号段排列标准顺序号。标准特征及顺序号通常为5位,第1位为行业特征号,第2位为专业特征号(如果需要分专业),后3位为标准顺序号。

    行业特征号具体如下:

    领域 特征号

    1、基础与共性

    (含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等) 0(可不写)

    2、煤层气(煤矿瓦斯)、煤制燃料

    和燃料乙醇 1

    3、核电 2

    4、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3

    5、能源装备 4

    6、煤炭 5

    专业特征号可根据本行业具体情况,由我局商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具体确定编号。

    请各有关单位结合本行业实际认真研究,切实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国标委综合函〔2009〕32号

    国家能源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能源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复函

国标委综合函〔2009〕32号

国家能源局:

    你局《关于加强能源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请示》(国能局科技〔2008〕61号)收悉。经研究决定,核准你局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请你局按照《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进行归口管理。

    能源行业标准代号为:NB

    附件:能源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一览表

能源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一览表

行业标准主管部门

行业标准管理范围

国家能源局

1.石油

2.天然气

3.电力(含核电)

4.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

5.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6.能源行业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7.能源装备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