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及公告制度的要求,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要求,不涉及行政审批,只明确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及公告的内容、程序以及创新煤矿生产监管方式等。针对煤炭行业基础管理薄弱、产能统计滞后等情况,从加强煤矿生产能力档案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更新程序入手,建立覆盖所有煤矿类型、衔接各种产能变化途径的产能登记制度。 《通知》将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与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相结合,注重发挥煤矿产能信息对引导市场主体决策、促进煤炭供需平衡的作用,明确了煤矿产能信息公开的途径和时限等要求,使煤炭企业及有关方面及时了解本地区煤矿产能变化情况。 《通知》按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明确提出煤矿不得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加强煤矿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鼓励公众根据公布的煤矿产能对煤矿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此外,《通知》还要求推进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做好煤矿产能信息衔接,提高煤炭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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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制度将实施
发布时间:201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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