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内蒙古出台机动车“油改气”管理细规 5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4-04-18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4月16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车管所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加装燃气装置备案登记规定》(试行),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规定的推出是自治区交管部门为了满足广大私家车车主“油改气”的迫切需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内蒙古实际而制定的。

    据了解,本次出台的新规对机动车“油改气”做出了详细的要求:机动车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燃料装置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加装后10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加装燃气装置备案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燃料装置的,应交验机动车,并向车辆管理所提交加装燃气装置申请备案登记表(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改装厂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燃气汽车改装合格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不含免检车辆)等证明或凭证。对符合规定的“油改气”车辆,车辆管理机关将在机动车行驶证备注栏加盖印章进行签注,并在登记证书上打印“加装燃气燃料装置”字样进行签注。同时,新补领的行驶证、登记证书上将重新签注车辆加装燃气燃料装的时间。

    目前,呼和浩特市车管所按照自治区交管总队的通知要求,正在积极落实计算机系统更新及相关准备工作,全力保障新规5月1日正常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