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依法持证经营意识需加强
发布时间:2014-06-05 来源:中国电力报

    编者按:县级调度发电企业有何特点?持证情况如何?监管机构怎样发挥监管职能,规范企业依法持证经营?2013年9月~2014年1月,国家能源局组织派出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对接入县级调度发电企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管工作,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山东省开展了现场监管,形成了监管通报。该通报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处理措施,对相关企业具有警醒作用。

    国家能源局发布《全国接入县级调度发电企业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监管通报》,通报反映——

企业依法持证经营意识需加强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全国接入县级调度发电企业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监管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从基本情况、县调企业许可证持有情况及监管意见三方面进行了阐释。电力业务许可普及率较高(小标)

    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县调企业共29482家,机组67218台,装机容量4022万千瓦,企业总数约占全国发电企业总数的80%,机组数量约占全国发电机组总数的60%,装机容量约占全国总装机容量的3.5%。

    《通报》显示,在全国县调企业中,按规定应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15009家,机组41004台,装机容量3474.2万千瓦;属于豁免范围的1000千瓦以下小水电企业14473家,机组数量26214台,装机容量405.7万千瓦。全国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县调企业共13065家,机组34835台,装机容量2753万千瓦,已许可企业数量约占县调应取证企业数量的87%。

    从总体情况看,大部分县调企业具有持证经营意识,电力业务许可普及率较高。大部分电网企业能够按规定落实电力业务许可有关制度,不与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县调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超期未整改企业或将面临解网处理(小标)

    记者发现,在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1944家县调企业中,已并网发电但未向派出机构申请许可证的县调企业多达1553家,几乎占到未持证企业数的80%。其中,公用电厂1472家,自备电厂81家。从机组类型上看,在未申请许可的1553家公用电厂中,绝大部分为小水电企业,共计1461家,新能源发电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50家,热电企业14家,其他企业28家。

    上述现象一方面反映出这些企业依法经营意识淡薄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部分电网企业把关不严,未能按规定落实电力业务许可有关制度,纵容县调企业“无证经营”。

    在此类问题上,河南省电力公司的做法获得了《通报》的肯定。该公司严格执行不与未取得许可证的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的规定,与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建立了定期沟通和资源共享机制,严格把关,新建机组全部实现了持证并网、合法经营。

    《通报》同时要求,监管机构对辖区内未提出许可申请的县调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相关企业应在期限内向监管机构提交许可申请。其中,属于分布式发电等按规定可豁免许可的企业,按《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超期未整改的企业,监管机构可按有关规定作出解网决定等处理。规范许可变更、注销流程(小标)

    根据《通报》,除上述提到的未申请许可证的1553家企业外,还有391家企业因不符合许可条件无法取得许可证。究其原因,一是一些小水电建设时间较早,由于历史原因,项目存在审批、环保、验收等手续不全的问题;二是企业规模很小,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人员技术力量不足等问题,不能达到许可条件。此类企业共涉及未许可机组1246台,总装机容量171.7万千瓦。

    《通报》同时发现,部分已取得许可证县调企业的机组数量、装机容量、法定代表人等许可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部分发电机组已关停,但未按要求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调度机构也未与其解除调度关系。

    对此,《通报》给出了监管意见:“对已提出许可申请,但不符合许可条件无法取得许可证的县调企业,由监管机构督促并指导相关企业积极完备相关手续,达到许可条件后,重新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管机构对未办理登记或许可事项变更的县调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办理许可变更手续。按规定应注销许可证的县调企业,要及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对已关停但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机组,由监管机构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后对许可证予以注销。” 此外,作为电网企业,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许可制度,在办理县调企业并网手续和签订《购售电合同》时,应严格按规定核实企业许可情况。(记者 薛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