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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司党支部编制“十不准”廉政守则
发布时间:2014-06-13 来源:国家能源局

    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员干部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煤炭司党支部编制了《廉政守则》(试行),对全司党员干部提出“十不准”要求,即:不准违规实施行政审批事项;不准接受与公务有关的个人或团体赠送的各种形式的礼金、有价证券、会员卡等;不准让行政审批对象、中介机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个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友等谋取特殊照顾;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不准借考察、开会、调研的机会公费旅游;不准违反规定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活动;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这“十不准”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是用权不出事。根据最新整理的权力清单,煤炭司共有行政权力17项,主要有:项目核准、路条发放、规划审批和中央预算内资金下达,涉及企业、地方政府和中介机构等多个单位,廉政风险点主要集中在委托评估和起草文件等环节。在实施这些行政审批(核准)事项过程中,企业和地方出于经济利益和地方经济发展的考虑,希望加快审批进度,推动项目尽早上马;中介机构希望承担更多任务等,这些利益诉求处理得不好就可能是产生腐败的温床,可能存在违法违纪风险。做到“十不准”的前三项就基本可以保证“依法用权,办事不出事”。

    二是干事不谋利。具体是“十不准”的第四、五、六项和第十项,体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基本要求: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也是对习近平总书记“从政就不要想发财”讲话精神的贯彻落实。选择了公务员这个职业,就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就要有正确的事业观和利益观。

    三是办事不违规。考察、开会和调研是了解行业基本情况,听取基层的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工作方式,客观上需要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支持与配合。地方和企业的同志有时会主动提出承担本应由我局承担的某些费用,超标接待或者在考察调研行程中“夹带”旅游景点等,如果党员干部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认为这是“小节”,极易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我局廉洁从政的相关规定,出现违规行为。为保障党员干部“办事不违规”,“十不准”的第七、八、九项对日常公务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

    目前,煤炭司已将《廉政守则》印发包括借调人员在内的全体同志,并贴在每个工位的显著位置,提醒每位干部廉洁从政从自身做起、从日常做起,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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