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能源局连续被查处的多起腐败案件,触目惊心,令人痛心。这些腐败案的发生,说明反腐斗争的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这些涉案人员为什么会犯下如此严重的错误,甚至是罪行呢?我想这既有放松思想改造、腐化堕落、组织纪律观念淡薄等主观原因,也有干部管理制度及项目审批制度不完善、监督管理缺位等客观原因。这些案件的发生,说明我们必须要始终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警钟长鸣、坚守底线,始终不忘敬畏权力;要以此为戒、吸取教训,按照局党组的统一部署,时刻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这也要求我们按照中央的要求,加快转变观念、转变职能,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切实严格按照规则和程序办事。下面我重点就如何规范和制约审批权力,谈一点个人看法。 一是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降低违规机会。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该交给市场的坚决交给市场,该交给地方的坚决交给地方,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靠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更好地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履行职责,避免能源管理缺位。 二是创新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程序。要明确项目审批办理时限,公开办理流程,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快研究制定标准化的项目审批业务办理流程,通过取消、合并、同步、简化审批程序,达到权责清晰、运转有效、优化流程、压缩时限等效果。加快研究并积极推动将“路条”不再作为办理土地、环评等许可文件的前置条件,推动能源项目审批流程“串改并”。 三是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实现“阳光审批”。深化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探索建立项目在线审批制度,除涉密等个别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所有项目均实现在线办理,使权力置于“阳光监督”之下,防止“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 四是坚持集体决策,避免个人裁决。绝对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为避免“主管领导”权力过于集中和握有绝对业务处置权而可能发生权力寻租、变异和滥用,防止个人独断专行和以权谋私,核心是要建立权力分解、约束和监督机制。对过度集中的项目审批权力要进行适度分解,建立相互制约的权力结构,并明确各级领导和个人的权力运行程序、职责边界、权力范围,实行相互关联、相互制衡的权力约束机制。结合国家能源局实际,可考虑采取司、局两级审批集体决策机制,通过司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进行审议,实行严格的“一票否决制”,减少审批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个人自由裁量权。 五是完善法规监督机制,实施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拓展地方、企业和群众的监督渠道。完善行政审批监督法规,逐步建成程序严密、有效管用的制度框架。切实搞好民主监督,保证干部职工对审批项目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发挥国家能源局纪检监察队伍的作用。要探索建立网络(内部)监督机制,营造“权力阳光监督”环境。 六是加强审批问责,建立审批后评估和纠错制度,探索实施重大审批失误终生追究制度。加强法制政府建设,完善依法行政的各项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提高国家能源局公信力和执行力。完善行政审批的问责惩处机制和绩效管理制度,探索项目全寿命周期问责制,严格责任追究,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对项目审批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必监督、滥权必追究,避免权力走向异化,杜绝审批过程的随性草率,提高项目审批决策的客观公平公正和科学。 七是发挥战略规划的导向作用,推行战略规划审查。要进一步加强能源战略规划管理,建立综合规划与专项规划相统一、国家规划与地方规划相协调的能源战略规划管理体系。要加强能源战略规划的科学研究和编制,充分听取全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加强第三方咨询评估,提高编制质量和水平。按照“顶天立地”的要求,深化细化规划内容,明确能源总体发展思路、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列出拟建重大项目,并对全社会公布。凡是列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均等同于国家能源局已发放“路条”,要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业主单位。同时,要加强和规范项目审批核准过程中的战略规划审查,凡是不符合国家战略规划的,一律不批。 (安丰全 作者系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发展战略处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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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丰全:廉政警示教育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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